《产品质量法》
第二十七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追问说明书上可以不写生产厂厂名和厂址吗?
追答说明书未明确要求注明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但通常都有。
追问经销商名可以替代厂名吗? 经销商公司地址可以替代厂址吗?
或者选择前者多次出现,而后者只出现一次?
追答经销商名肯定不能代替厂名。 经销商公司地址也不能代替生产商地址。
但可以同时出现生产商和销售商的厂名与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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