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前置的三种情形

复议前置的三种情形

复议前置的三种情形对国务院或人民政府的行为不服的,认为行政机关行为侵犯所有权的,纳锐人等同税务机关发生争议的。
具体内容如下:
1、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三条 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四)处理或者转送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五)对行政机关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六)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复议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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