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六法”是指宪法、民法、商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一说宪法、民法、商法、刑法、诉讼法、法院组织法)六种基本法典。后来国民党政府把商法拆散,分别并入民法和行政法中,而以行政法取代商法作为六法之一。
所谓“全书”指包括有关六法的基本法典、单行法规和判例、解释例在内的全部法律文书。六法全书是国民党政府法律体系的总称。
中国法制史的发展,经历了奴隶制时期,封建制时期,半殖民地半封建时期和社会主义时期。每一时期,出现代表不同阶级利益的不同类型的法制。中国历代法制的思想法制思想指导了某一个时代的法制,也就指导了某一个时代的立法和司法,所以应对其有一个清楚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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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党政府辑的《六法全书》开始时包括宪法、民法、商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六项法律。后来将商法拆散,分别纳入民法和行政法中,而以行政法取代商法作为六法之一。
除上述六项法律外,还包括与之有关的各种单行条例,其具体内容是:宪法及关系法规;民法及关系法规;民事诉讼法及关系法规;刑法及关系法规;刑事诉讼法及关系法规;行政法规。
历史来源
“六法”一词,是从1789年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后的“五法典”发展而来。当时,法国陆续颁布了《民法典》、《商法典》、《民事诉讼法典》、《刑事诉讼法典》和《刑法典》,总称为“五法典”。其后又颁布了宪法,但“五法典”的名称沿用不改。
日本明治初年,箕作麟祥(1846~1897)把法国法典译成日文,总其名为《法兰西法律书》,并把法国宪法列于首位,成为六法。自此,“六法”之称在日本广为流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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