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窗口服务群众存在的问题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 当前公安群众工作脱离实际,部分基层公安机关“老作为、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仍然存在。伴随社会结构变化,社会群体间的利益协调问题日益突出,可一些民警同志还是以为社会“清一色”,喜欢“一言堂”、“一刀切”,不能深入倾听民情、多方听取民意。在信息化社会的背景下,出了问题部分公安基层领导仍然老想捂盖子,反感和抵触各方监督,不善于以真诚交流沟通来求得理解支持、缓和化解矛盾。另外近年来,出现不少公安民警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触目惊心,令人发指,都成为社会舆论议论的焦点,让群众与公安机关更加疏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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