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过户需要什么手续和费用标准

安置房过户需要什么手续和费用标准

安置房过户需要的手续有:
1、 购房人及配偶产权共有人及配偶均需持以下证件,身份证明,婚姻证明,户口证明,工作证明,购房合同;
2、售房人及配偶产权共有人除上述资料外,工作证明除外,还需增加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购房契税发票。
安置房过户收费标准及依据:
1、新建商品房住宅3元每平方米;
2、新建商品房非住宅5元每平方米;
3、二次过户住宅6元每平方米;
4、二次过户非住宅10元每平方米;
5、评估费百分之五;
6、拆迁安置住宅3元每平方米;
7、拆迁安置非住宅5元每平方米。
安置房过户申办材料:
1、开发商名下的房产证原件;
2、开发商的法人委托书;
3、拆迁前个人房产证原件或房产证注销证明;
4、被安置人身份证复印件;
5、拆迁安置协议;
6、房屋移转过户申请书;
7、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
8、测量分户平面图;
9、如被拆迁人死亡,应提供死亡证明和代理人证明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注意,提供的复印件应加盖公章、私章,填写的相关表格应按要求签字盖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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