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营运证2021年新规定

出租车营运证2021年新规定

出租车营运证新规定如下:
1、取消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从业资格证和车辆营运证,总质量在4.5吨以上的普通货车以及危险品运输车等特殊车辆,仍然要办理车辆营运证和从业资格证;
2、减少或取消出租车燃油补助,取消出租客运燃油补贴政策;取消新能源公交车更车补助政策,农村客运及公交车运营补助具体政策有待确定;
3、取消出租车经营权有偿使用制度,彻底取消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制度,全部实行无偿使用,对于政府已经收取经营权使用费的,可以一次性退还,也可以通过税收返还等形式分期退还,把利益再次归还到出租车公司和司机手中;
4、出租车所有权和经营权两权合一,车辆所有权与经营权使用权归个人所有,可转租,更新和变更,更车时可自行按照市政府要求采购车辆。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经营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数量、使用方式、期限等;
(二)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标准;
(三)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变更、终止和延续等;
(四)履约担保;
(五)违约责任;
(六)争议解决方式;
(七)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
在协议有效期限内,确需变更协议内容的,协议双方应当在共同协商的基础上签订补充协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 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第四条 改革经营权管理制度。
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一律实行期限制,不得再实行无期限制,具体期限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全部实行无偿使用,并不得变更经营主体。既有的出租汽车经营权,在期限内需要变更经营主体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变更手续,不得炒卖和擅自转让。
对于现有的出租汽车经营权未明确具体经营期限或已实行经营权有偿使用的,城市人民政府要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科学制定过渡方案,合理确定经营期限,逐步取消有偿使用费。
建立完善以服务质量信誉为导向的经营权配置和管理制度,对经营权期限届满或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服务质量问题、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严重违法经营行为、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等情形的,按有关规定收回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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