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
(一)党委履行主体责任存在的问题
1、思想认识不到位。有的单位党委(党组)“一把手”,对履行党委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认识不到位,“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现象仍然存在。有的领导干部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不够重视,每年满足于开个会、讲个话、发文件或签个责任书,认为只要做到了这一点,自己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就算尽了责、履了职,出了问题,责任不在我。有的党委(党组)“一把手”没有认真学习领会中央及地方对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要求和有关文件精神,对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内容、含义不清楚,学习不到位。
2、责任担当缺位。在实际工作中,特别是在基层单位,一些党委(党组)“一把手”的主体责任意识比较淡漠。未实行纪检机构派驻全覆盖前,有些地方、单位“一把手”把党风廉政建设任务领了后转头全部交给纪委(纪检组),碰到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事情,往往直接交由纪委“全权负责”。把纪委(纪检组)推向前沿,导致主体责任缺位。有的党委主要领导不仅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反而把自己在行政工作中的权重和影响力视为是否有权威性。实行纪检机构派驻全覆盖后,有的地单位党委、党组全部把党风廉政建设日常工作交给机关纪委负责,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当“甩手掌柜”,认为开个会布置,听听汇报做指示就可以了。没有强化主体意识,没有主动担当、主动作为。有的领导班子成员只抓分管业务工作,对其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基本没有意识,有的不抓不管。
(二)纪委履行监督责任存在的问题
1、有的纪委(纪检组)监督不到位。有的纪委(纪检组)对同级党委(党组)的监督往往还停留在口头或纸面上,缺乏有效的载体和途径,对下级党委(党组)的监督也缺乏科学规范,存在监督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现象。
2、有的纪委(纪检组)监督责任不够明确。对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过程中把工作重点放在督促协调各部门落实责任制的日常工作上,而对责任追究多为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和组织处理,较少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纪委(纪检组)监督也使落实责任打了折扣。有的监督手段不多,特别对“一把手”监督手段不多。上级责成抓追究的多,主动抓责任追究的少。被追究的基层干部多,追究有一定层次和影响的领导干部少。有的追究存在“雷声大雨点少”。
3、少数纪检监察干部担当意识不强。存在老好人的思想,怕出事影响工作业绩,对同级党委(党组),不敢监督或轻监督,怕得最罪人,碍于面子,受制于党委(党组)的重视程度,想“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有的千方百计“捂”着。有的纪检监察干部对新形势下如何加强有效监督的形式、内容不清楚,平时不认真学习钻研纪检监察业务,在工作中不善于监督,工作没有实效。
4、有的纪委“三转”不到位,执纪监督问责不够。有的履行监督职责不够,一些市直机关单位党组或事业单位党委领导按照惯性思维,把机关纪委或事业单位纪委当成单位主体责任的具体负责者,一些机关纪委或事业单位纪委凡事听党组的安排,党组叫做什么就做什么,疲于应付各种事务,工作没有思路,机关纪委事业单位纪委的职能作用无法发挥出来。

法律依据
《当前基层单位落实“两个责任”存在问题及对策思考》 一、基层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的存在问题 (一)党委履行主体责任存在的问题 1、思想认识不到位。有的单位党委(党组)“一把手”,对履行党委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认识不到位,“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现象仍然存在。有的领导干部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不够重视,每年满足于开个会、讲个话、发文件或签个责任书,认为只要做到了这一点,自己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就算尽了责、履了职,出了问题,责任不在我。有的党委(党组)“一把手”没有认真学习领会中央及地方对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要求和有关文件精神,对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内容、含义不清楚,学习不到位。 2、责任担当缺位。在实际工作中,特别是在基层单位,一些党委(党组)“一把手”的主体责任意识比较淡漠。未实行纪检机构派驻全覆盖前,有些地方、单位“一把手”把党风廉政建设任务领了后转头全部交给纪委(纪检组),碰到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事情,往往直接交由纪委“全权负责”。把纪委(纪检组)推向前沿,导致主体责任缺位。有的党委主要领导不仅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反而把自己在行政工作中的权重和影响力视为是否有权威性。实行纪检机构派驻全覆盖后,有的地单位党委、党组全部把党风廉政建设日常工作交给机关纪委负责,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当“甩手掌柜”,认为开个会布置,听听汇报做指示就可以了。没有强化主体意识,没有主动担当、主动作为。有的领导班子成员只抓分管业务工作,对其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基本没有意识,有的不抓不管。 (二)纪委履行监督责任存在的问题 1、有的纪委(纪检组)监督不到位。有的纪委(纪检组)对同级党委(党组)的监督往往还停留在口头或纸面上,缺乏有效的载体和途径,对下级党委(党组)的监督也缺乏科学规范,存在监督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现象。 2、有的纪委(纪检组)监督责任不够明确。对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过程中把工作重点放在督促协调各部门落实责任制的日常工作上,而对责任追究多为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和组织处理,较少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纪委(纪检组)监督也使落实责任打了折扣。有的监督手段不多,特别对“一把手”监督手段不多。上级责成抓追究的多,主动抓责任追究的少。被追究的基层干部多,追究有一定层次和影响的领导干部少。有的追究存在“雷声大雨点少”。 3、少数纪检监察干部担当意识不强。存在老好人的思想,怕出事影响工作业绩,对同级党委(党组),不敢监督或轻监督,怕得最罪人,碍于面子,受制于党委(党组)的重视程度,想“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有的千方百计“捂”着。有的纪检监察干部对新形势下如何加强有效监督的形式、内容不清楚,平时不认真学习钻研纪检监察业务,在工作中不善于监督,工作没有实效。 4、有的纪委“三转”不到位,执纪监督问责不够。有的履行监督职责不够,一些市直机关单位党组或事业单位党委领导按照惯性思维,把机关纪委或事业单位纪委当成单位主体责任的具体负责者,一些机关纪委或事业单位纪委凡事听党组的安排,党组叫做什么就做什么,疲于应付各种事务,工作没有思路,机关纪委事业单位纪委的职能作用无法发挥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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