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带货属于事实行为吗

如题所述

“直播带货”属于线上交易行为。
第一种观点认为,网红“直播带货”属于商业广告。网红“直播带货”的本质是一种商业广告活动,其中直播卖货的网红主播只要符合“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就应当被认定为《广告法》中的“广告代言人”。
第二种观点认为,网红“直播带货”属于电商交易模式。在《2019网红电商生态发展白皮书》中,网红“直播带货”被定义为“网红电商”,即具备网络影响力的网络红人通过内容或电商平台,为用户推荐、售卖产品。商家向网红主播支付服务费用,让主播们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通过其影响力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服务。网红“直播带货”模式等同于线下商场售货员现场推销,线下售货员现场的推销行为在执法实践中不被认定为商业广告,网红“直播带货”不属于《广告法》调整的范畴。
第三点观点,网红“直播带货”兼具以上两者特征。网红“直播带货”是具有强烈商业广告色彩的电子商务活动,但是又具有传统商业广告所不具有的一系列特征,比如社交互动性、直观的体验性和明显的交易属性等。同时,网红在“直播带货”时与商家及平台之间的法律关系也不一致。因此,不宜“一刀切”式地认定为商业广告或电商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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