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解读 | 新安法中对单位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规定

如题所述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规定。本条共分为两款。
核心概念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设置的具体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并在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设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以及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生产经营单位专职或兼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等。
内容导读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具体执行者,在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生产经营单位要形成人人管安全的工作格局,必须要有一个角色来发挥承上启下的作用,否则《安全生产法》精心构筑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就是一句空话。如果说主要负责人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关键少数”,那么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则是“关键岗位”
      一般而言,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装卸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风险大、重大危险源多和事故发生率高的特点,是典型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有些生产经营单位虽不属于传统的高危行业领域 , 但由于规模比较大,从业人员众多,安全管理的链条较长,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概率也较大。因此,对于高危生产经营单位或者从业人员较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有专门的人员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问题及时处理,对事故隐患及时排除
      在生产经营单位内部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也是当今世界各国立法保障安全生产的通常做法。如南非1996年《矿山职业健康与安全法》规定,员工人数达到或者超过20人的矿山,必须为矿上每个指定工作场所的每个工作班组配备一名职业健康与安全代表;员工人数达到或超过100人的矿山,必须设立一个以上的职业健康与安全委员会。美国、英国等发达国家亦有此规定。
      本条规定包括两方面含义:一方面,对于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等高危生产经营单位,或者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生产经营单位,法律要求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另一方面,对于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的生产经营单位,由于生产规模较小,由生产经营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国家对此不予强制性要求。但即便不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也要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实际,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与2014年《安全生产法》规定相比,本条在适用范围上有两大“拓展”:一是将原来的“道路运输单位”拓展到“运输单位”。主要考虑是运输活动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涵盖水上运输、海上运输、城市轨道运输等各个方面,而先前的“道路运输单位”的界定范围较窄,在实践中亦有争议,比如道路运输单位是否包含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为了解决相关领域适用不明确的问题,本条特作上述修改。需要注意的是,有些生产经营活动比如管道运输活动,是否要遵守本条规定,需要具体分析。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某些运输管道如果属于特种设备,还同时适用《特种设备安全法》。
      《安全生产法》与《特种设备安全法》,两者之间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如果特别法另有规定,适用特别法的规定,特别法没有规定的,则适用《安全生产法》。
二是将适用范围进一步拓展到危险物品的储存单位。主要考虑到危险物品装卸属于典型高风险活动,一旦发生事故容易造成严重后果,国家一直对危险物品装卸实施特殊管理,比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作业应当遵守安全作业标准、规程和制度,并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同时,还对危险化学品装卸管理人员实施专门的资格认定。本次修改,既是危险物品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的现实需要,也是为了做好立法衔接。
需要说明的是,本条仅对生产经营单位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了原则性规定,但具体的配备比例并不明确。为解决法律适用问题,北京、山东、安徽等地已经通过地方立法等形式,对此作了进一步细化。如《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规定,矿山、金属冶炼、道路运输、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运输单位和使用危险物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单位,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不足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2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1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因此,在贯彻执行过程中,生产经营单位除了要满足《安全生产法》的一般性规定,还需结合地方性法规的具体要求,予以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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