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07-11-23
张也盗窃全国高考试卷泄露国家重要机密案
【案情】
被告人:张也,男,37岁,河北省固安县农民。1984年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1991年改判有期徒刑七年,同年刑满释放。1991年9月12日被逮捕。
被告人:张树泰(张也之兄),男,46岁,河北省固安县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七师劳改干部。1991年9月20日被逮捕。
被告人张也关押在河北省第一监狱即将刑满释放时,与同监犯人王凤林(另案处理)、张连新(另案处理)共谋盗窃第一监狱印刷的1991年全国高考试卷。张也刑满释放后,于1991年6月20日,按照预谋去第一监狱外西墙处,找到了王凤林、张连新窃得后装在一个罐头盒内抛出来的1991年全国普通高考语文、地理的部分试题卷和部分生物试题标准答案。同年7月2日,张也携带这些试题和答案,来到新疆奎屯市其兄张树泰家中,企图通过向应考生泄露试题非法捞取现金。他把此事告诉其兄嫂,并要他们找当年的应考生进行所谓“辅导”。7月6日下午,张树泰到奎屯饭店南楼找到农七师129团的应考生三人,把他们带到自己家中,由张也把试题和答案给三人看,并给每人1份复写试题。张也还通过其嫂和侄女找来应考生二人,在其兄的房内,把试题给二人传阅。
1991年7月8日早晨,张树泰在奎屯市第二中学遇到农七师128团的应考生带队人王某,遂将1份复写的生物试题标准答案交给王,让王交给应考生的亲属。
1991年7月7日和8日,张也两次去奎屯市第一小学高考考场门前,企图继续向其他应考生泄露高考试题,8日被当场抓获。
【审判】
新疆奎屯市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张也、张树泰将属于国家“绝密”的高考试题和答案,故意向多人进行泄露,其行为违反了国家保密法规,严重扰乱了高考秩序,情节严重,已构成泄露国家重要机密罪,应予惩处。被告人张也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且属累犯,应予严惩;被告人张树泰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可从轻处罚。该院于1992年1月30日作出判决: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以泄露国家重要机密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也有期徒刑五年;判处被告人张树泰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宣判后,二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
此则案列可看出刑事案件已经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其领域也不断拓深,泄露国家机密案也从传统领域越来越倾向生活化,社会化。而从本质上看,整个刑事领域都在经历这种转变。由此便可能引发有关案件无法可依的情况。盗窃高考试卷,在近几年时有见报,在巨大利益驱动下,犯罪分子往往用尽手段,其结果就是破坏了国家的高考次序,同时更侵害了广大考生的利益,加剧社会矛盾。因此,在本案中,盗窃高考试卷不视为一般的盗窃行为,而以泄漏国家机密案定罪是符合法理的,同时给与犯罪妃子震慑,极大捍卫了社会次序和维护了法律的尊严。
第2个回答 2007-11-23
2003年3月5日凌晨,三江县公安局接到报案,在主民路有两人持刀拦路抢劫行人。三江县公安局立即组织侦查人员赶赴案法现场,到达时,拦路抢劫的犯罪嫌疑人萧某(男,19岁,无业青年)和陆某(女,18岁,某个体服装店临时工)已被下夜班路过此地的县钢铁公司保安人员刘某当场抓获。在未携带搜查证的情况下,决定进行搜查。因为在场的侦查人员均为男性警察,于是分别对萧、陆二人进行人身搜查,并搜得人民币3000余元以及两条金项链。一名侦查人员说:“这些证据被扣留了。”就将人民币、金项链一起放入一文件袋内拿走了。之后,侦查人员制作了搜查笔录,由侦查人员和在场见证人签名。本案经三江县公安局立案侦查,依法对萧、陆二人执行拘留后,侦查人员分别对他们进行了讯问。萧某聘请的律师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公安局拖了十天才安排会见。被害人张某(女,27岁),因被犯罪嫌疑人萧某刺了两下,侦查人员因侦查需要欲对其进行人身检查,以确定其伤害状况。但张某拒绝检查,侦查人员组织女医师强制进行了人身检查,确定为轻伤。由于现场的目击证人刘某、王某等对二犯罪嫌疑人实施抢劫的行为的具体事实情节陈述有误,侦查人员便对目击证人同时进行询问,刘某等互相提醒、互相补充,终于作出了一致的陈述。问:本案侦查程序有无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 本案中,侦查人员不应无证搜查。搜查时,除非有特定紧急情况,否则必须出示搜查证。 2、 对陆某的人身搜查,不应由男性侦查人员进行,搜查妇女身体,应该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3、 侦查人员不应将搜查所得的证据直接装入文件袋中拿走,扣押程序违法。扣押时应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 4、 搜查笔录不应只由侦查人员和在场见证人签名。搜查笔录应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其他见证人签名。 5、 萧某聘请的律师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公安局不应拖了10天才安排会见。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提出会见犯罪人的,应当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 6、 侦查人员在被害人拒绝人身检查时,不应强制进行检查。只有对犯罪嫌疑人才能进行人身检查。
第3个回答 2007-11-23
就本案的起因和犯罪的事实情节而言应当认定被告人吴建纲只有一个主观意图即杀死黄亚平的故意客观上也仅实施一个具体行但同时触犯两个罪名即故意杀人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属于刑法理论上的想象竞合犯
第4个回答 2007-11-24
不得支持学法律的这种懒惰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