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模医药费报销规定

如题所述

一、起草背景
      为推进劳模医疗补助待遇落实,体现区委区政府对广大劳模的关心,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劳动模范医疗补助待遇的通知》(绍政办发〔2022〕3号),区委区政府《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调整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绍柯政办发〔2014〕43号)、《中共柯桥区委办公室 柯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劳动模范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区委办〔2018〕1号)、《中共柯桥区委办公室 柯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柯桥区劳动模范评选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区委办〔2020〕1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起草此文件。
      二、政策依据
      1.《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劳动模范医疗补助待遇的通知》(绍政办发〔2022〕3号);
      2.《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调整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绍柯政办发〔2014〕43号);
      3.《中共柯桥区委办公室 柯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劳动模范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区委办〔2018〕1号);
      4.《中共柯桥区委办公室 柯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柯桥区劳动模范评选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区委办〔2020〕15号)。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政策适用。劳模医疗补助的适用范围为获得区级及以上劳动模范称号和按规定享受劳动模范待遇的个人;省先进生产(工作)者是指1956年至1964年期间获得省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个人。凡在区外获得区级及以上劳动模范称号,调入我区工作(需提供劳模关系转接证明)的,可享受同级劳动模范待遇。
      (二)明确标准方式。已参加绍兴市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的劳动模范和省先进生产(工作)者,符合绍兴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不包括普通门诊、住院和门诊规定病种最高支付限额及城乡居民普通门诊累计净报销限额以上的费用),在按规定报销后,其个人负担部分按以下标准予以补助:
      (一)全国劳动模范给予全额补助;
      (二)省部级劳动模范按80%给予补助;
      (三)省先进生产(工作)者按60%给予补助;
      (四)绍兴市级劳动模范按50%给予补助;
      (五)绍兴市柯桥区劳动模范按50%给予补助。
      对不在绍兴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劳动模范,在按规定报销其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医药费后,其个人负担部分则由用人单位按上述标准予以补助。
      年满60周岁且无固定收入的区级及以上的农业劳动模范在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时,个人缴费部分由所在镇(街道)财政给予全额补助。
      因各种原因撤销劳动模范、省先进生产(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上述待遇停止执行。
      (三) 明确职责分工。区总工会负责向区医保部门、财政部门提供纳管的劳动模范名单。坚持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根据劳模所属镇街、系统提供的变更信息实时调整更新。
      区医保局负责劳动模范医疗补助经费报销,在智慧医保系统做好名单备案维护,实行劳动模范医疗补助“一站式”结算,并与区财政局就相关经费进行结算。
      区财政局负责保障纳管的劳动模范医疗补助经费。
      四、亮点创新
      (一)实现劳模医疗补助待遇一站式报销。已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的劳动模范和省先进生产(工作)者,符合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不包括普通门诊、住院和门诊规定病种最高支付限额及城乡居民普通门诊累计净报销限额以上的费用),在指定医疗机构就医时,其个人负担部分按相应标准实现一站式结算。
      (二)扩大劳模医疗补助待遇一站式报销范围。在绍政办发〔2022〕3号文件规定的补助对象范围基础上,增加区级劳动模范医保个人负担部分按50%给予补助的规定。
      五、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柯桥全区。
      六、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绍兴市柯桥区总工会
      解读 人:陈 方
      联系电话:81166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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