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民事行为与有效民事行为的区别

如题所述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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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2-01-26
无效民事行为指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严重欠缺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因而自始、绝对、确定、当然、永久地不按照行为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发生预期效力的民事行为。有效民事行为指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法律分析
无效民事行为指欠缺法律行为根本生效要件,自始、确定和当然不发生行为人意思之预期效力的民事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无效民事行为自行为开始起发生,该行为之意思,从开始起就不被法律所认可。无效民事行为,无需任何人主张,也不待法院或仲裁机构宣告,即无效。无效民事行为无效不以主张、确认和宣告为要件。无效民事行为当事人意思不发生效力,而不是说没有任何法律效力。如果无效行为满足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或其他损害赔偿的法律要件时,仍得发生侵权、不当得利等法律规范所规定的效力。易言之,无效民事行为之无效,是意思表示无效,而不是该行为完全没有法律效力。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证明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行为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别有效条件,在特殊情况下,民事行为还应具备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特别有效条件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12
  无效民事行为指欠缺法律行为根本生效要件,自始、确定和当然不发生行为人意思之预期效力的民事行为。
  民法通则第58条第2款规定: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其含义是:
  ⑴自始无效。无效民事行为之无效,自行为开始起发生,该行为之意思,从开始起就不被法律所认可;
  ⑵当然无效。即无效民事行为,无需任何人主张,也不待法院或仲裁机构宣告,即无效。该行为无效不以主张、确认和宣告为要件;
  ⑶意思无效。无效民事行为之无效,是指当事人意思不发生效力,而不是说没有任何法律效力。
  如果该无效行为满足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或其他损害赔偿的法律要件时,仍得发生侵权、不当得利等法律规范所规定的效力。易言之,无效民事行为之无效,是意思表示无效,而不是该行为完全没有法律效力。
  无效的民事行为在法律上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⑴恢复原状。
  ⑵赔偿损失。
  ⑶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返还第三人。即指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返还第三人。
  (4)其他制裁。
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29
《民法通则》第58条第2款规定: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其具体含义是:(1)自始无效。无效民事行为之无效,自行为开始起发生,该行为之意思,从开始起就不被法律所认可;(2)当然无效。即无效民事行为,无需任何人主张,也不待法院或仲裁机构宣告,即无效。该行为无效不以主张、确认和宣告为要件;(3)意思无效。无效民事行为之无效,是指当事人意思不发生效力,而不是说没有任何法律效力。无效的民事行为在法律上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1)恢复原状。
(2)赔偿损失。
(3)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返还第三人。即指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返还第三人。
(4)其他制裁。
纵横法律网-广东德城律师事务所-贵铸律师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