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分公司因为领取营业执照,并办理了税务登记,因此是一个独立的增值税纳税人。但是分公司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计税时,分公司和总公司应分别适用所在经营地的适用税率。分公司作为独立纳税人,经营期间形成的年度亏损在确定总公司的年度应税所得时不能抵减,其注销前形成的累计经营亏损在总公司账面反映为无法收回的其他应收款或应收账款。总机构、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征收区域的商业企业,不论其何时开业,一律按属地原则征税。
对逃税漏税不法行为要进行举报:发现偷税漏税可以带上举报资料可以直接到当地税务稽查局举报,也可以进税务网站举报。所称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是指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
分公司纳税流程:
1、分公司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凭借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基本行开户许可证,基本行开户行信息等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2、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依法缴纳税款。
综上所述:分公司应了解所在地税法规定的税种和税率,确保在申报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二十二条
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因此分公司若办理了税务登记,则其为独立的增值税纳税人,应单独申报缴纳增值税。若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未办理税务登记,则由总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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