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等于上年用人单位全年各月在职职工人数总和除以12 个月。
上年在职职工人数是指残保金缴纳时,按照一定标准所涉及的上一年度,企业内实际在职的职工数量。算法通常是按照国家规定,以每周45小时为一个工作日,每人每周只计算40小时,超出的部分不予计算,根据上一年度实际的工作日、每天工作时间来计算,并把非正式雇工等外来劳务人员也算在内。
残保金的征收标准:
1、人数要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百分之1.5。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保金。
2、雇佣要求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3、费用计算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
4、减免政策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保金。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规定。用人单位申请减免保障金的最高限额不得低于1年的保障金应缴额,申请缓缴保障金的最大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综上所述:残保金指在实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地区,凡安排残疾人达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地方有关法规的规定,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交纳用于残疾人就业的专项资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法》
第五十五条
残疾人保证金作为税收费用,计税依据是残疾人保证金的总金额,根据法律规定,申请扣除残疾人保证金百分之50的部分,也可以在社会慈善机构的支持下,以折扣价或免费安排部分残疾人参加适合的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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