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怎么认定不知情

如题所述

交通肇事逃逸认定不知情的方式就是判断逃逸当事人主观上存不存在逃避法律责任的心态,以及客观上是否实施了逃离现场的行为。如果主观上存在逃避法律责任的心态,且客观上实施了逃离现场的行为,那就是逃逸。

在实践中,以下行为将会被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
第一,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二,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对事故没有责任,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的。
第三,交通事故当事人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
第四,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
第五,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给伤者或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
第六,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
第七,交通事故当事人离开现场且不承认曾发生过交通事故,但有证据证明其应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的。
第八,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或未经协商给付赔偿费用明显不足,交通事故当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实信息,有证据证明其是强行离开现场的。

除了哪些情况可以被认定为肇逃外,交管部门还对哪些行为不构成肇逃做出了规定:
1、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故事实无争议,撤离现场自行协商解决,达成协议,并留下真实姓名、联系方式后,一方反悔并报案的;
2、交通事故当事人为及时抢救事故伤者,标明车辆和伤者位置后驾车驶离现场并及时报案的;
3、交通事故当事人将伤者送医院后,确因筹措伤者医疗费用需暂时离开医院,经伤者或伤者家属同意,留下本人真实信息,并在商定时间内返回的;
4、交通事故当事人因受伤需到医院救治等原因离开现场,未能及时报案的;
5、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驶离现场,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或不能发现事故发生的;
6、有证据证明交通事故当事人因可能受到人身伤害而被迫离开交通事故现场并及时报案的。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还有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二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责任,驾驶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以及潜逃藏匿的行为。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五)“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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