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中的权利保护与限制

如题所述

即必须遵从必要和成比例的原则,必须维护人权保障的本质内涵,不得违背国家所承担的不可克减的人权义务。

1。平等权。国家机关与医疗机构应当一视同仁,保障每一位患者接受诊疗的权利。其他公民也不应将患者视为洪水猛兽而歧视患者。
2。自由权。不可否认国家机关要控制疫情扩大需要限制公民尤其是患者的部分自由权利如人身自由,但并不意味着公民的自由权在疫情爆发时便形同虚设。

疫情期间如何防控
1。科学佩戴口罩。在密闭场所需要佩戴口罩,处于人员密集的露天广场、公园等室外场所时也建议佩戴口罩。口罩出现脏污、变形、损坏、异味时需及时更换,每个口罩累计佩戴时间不超过8小时;在公共交通工具或医院等环境中使用过的口罩不建议重复使用。
2。日常勤洗手。特别是外出回家后应及时洗手,取肥皂或洗手液、用流动的水冲洗;手上无可见污染物时,也可用手消毒剂揉搓双手20-30秒,然后用一次性纸巾或干净毛巾擦手;减少用手触摸口、眼、鼻等易部位,双手接触呼吸道分泌物后(如打喷嚏后)也应立即洗手。
3。提倡安全饮食习惯。保持餐具清洁,使用公勺公筷,或者实行分餐制。
4。私人物品不共用。家庭成员的毛巾、洗嗽用品等应该每人分开,并经常清洗晾晒。
5。注意良好卫生习惯。咳嗽或打喷嚏时,要用纸巾、毛巾等遮住口鼻,注意纸巾不要乱丢;咳嗽或打喷嚏后洗手,避免用手触摸眼睛、鼻或口等易感染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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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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