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一篇儒家理治、德治、人治与法治的读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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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04-06
、"人治"、"礼治"与"德治"(道德规范)

"所谓人治与法治之别,不在人和法这两个字上,而是在维持秩序时所用的力量,和所根据的规范的性质。"那种把"人治"理解为指有权力的人任凭一己的好恶来规定社会上人和人关系,而没有一定的规范可守,这种"人治"事实上是不可能的。按照费孝通先生的观点,中国传统社会中实行的乃是一种"礼治秩序"。当然,那些"开国皇帝"在制定新皇朝的规范时是会具有一定的"能动性",多少会带有一些"人治"的色彩。但他们也会受到社会传统规范的束缚,不可能随心所欲。

有些学者认为中国传统社会实行的是通过绅权来实施的"礼治",并把其与西方社会的"法治"作为相互对立的两种法律制度。但是,与朝廷官府的"法治"和(社区绅权的)"礼治"相对应的,应当说在我国传统社会中还存在着由于民间道德规范约束而在民众生活中实际发生作用的"德治"(以"积德"为宗旨,以善恶之报为法则),或者说存在着民间的对于一般行为的普遍性的道德规范。当然这一提法(称之为"德治"并与"法治"、"人治"、"礼治"相并列)还需要进一步的推敲论证,但只讲"礼治"并不能完全涵盖我国民间的全部道德规范。我国传统社会中的"礼治"是有其特定含义的,"礼义由贤者出"(《孟子·梁惠王下》),"礼"是特定文化中由圣贤制定的行为准则,而不同于民间朴素的伦理规范(民间的"积德")。

从某种意义上说,"人治"、"礼治"、"法治"这些列于经传的、与政治权威相联系的行为规范都可以归类于人类学所说的"大传统",而一些流行于民间朴素的道德规范(民间的"德治",训诫人们"不要作孽")也许可以归类于"小传统"。

费孝通先生在《乡土中国》中提到了"法律"、"礼"和"道德":"礼……显然是和法律不同的,甚至不同于普通所谓道德。法律是从外部限制人的,不守法所得到的罚是由特定的权力所加之于个人的。人可以逃避法网,逃得脱还可以自己骄傲、得意。道德是社会舆论所维持的,做了不道德的事,见不得人,那是不好,受人唾弃,是耻。礼则有甚于道德:如果失礼,不但不好,而且不对、不合、不成。……礼是……经教化过程而成为主动性的服膺于传统的习惯。"费孝通先生的这段话讲明了"法律"、"礼治"和"道德"三者之间的不同。"法律"是朝廷政府制定的刑律,"礼"被传统社会认为是士大夫所必须遵循的道德规范,但这是由统治者为维护"三纲五常"和"尊卑有别"社会秩序而倡导并"教化"民众的正统的、自上而下推行的规范。而民间的道德则源自于民众中多少带有些自发性的如"积德"、"从善","恻隐之心"、"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这些朴素的观念。

所以,"礼治"与"德治"并不完全是一回事。"礼治"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君权、族权、父权、夫权和乡绅利益的,根据巴金小说改编的电影《家》非常生动地说明了"礼教"的"吃人"与不道德。在一些社会场景中,"礼治"压制了民间的朴素道德观。如"礼"所维护的"三纲五常"推崇"烈妇",年轻寡妇自杀殉夫是会受到家族、社区乃至朝廷的表彰的,要立"贞节牌坊",但老百姓在背后会叹息落泪,说这是"作孽"。虽然儒家推崇的"守礼"与民间流行的"积德"在某些行为规范上是重合的(如孝敬父母),但同时也有不少事例可以说明两者之间也存在冲突(如寡妇殉夫),所以"礼治"并不能等于以朴素道德观念来规范人们行为的"德治"。这里称"德治"并不是指由统治者推行的"治理之术",而仅仅表示一种行为规范和相应形成的多少带有自发性的民间的社会秩序。

我国传统的农村,几乎村村都有庙宇,其中有佛寺和道观,但更多的是城隍、土地、龙王和当地"有灵验"的地方神癨\。人们会到城隍庙里去求签问卜和哭诉自己的冤屈。民众对于"作孽会遭天谴"的敬畏形成了他们在思想和行为方面自我约束的某种"德治"的精神基础和文化氛围。但是这种民间朴素的"德治"自解放以来,随着历次政治运动的涤荡已不复存在。

60年代"文化大革命"中的那些"以革命的名义"对其他人(包括亲戚、同事、邻居、老师等)进行的关押迫害、人身侮辱、武斗等等行为,从传统道德的观点来看都是"作孽",但是却成为得到政府提倡和支持的"最革命"的时髦行为。"斗私批修"可以说就是"文化大革命"的"礼",而这种"以革命的名义"实施的"红色礼治"与封建社会的"礼治"一样在实践中同样有违反基本人性的"作孽"的一面。

同时,解放以来特别是"文化大革命"中的"破四旧"运动直接与全面地冲击了民间宗教,这在某种意义上也摧毁了民间关于"积德"和"作孽"会遭报应的信仰体系。除了那些居住在偏远山区与世隔绝的村落里的人们,现在的祖父母和青年父母们已经不大会对孩子们讲"不要作孽"这样的道德训诫了,恐怕向孩子们重复频率最高的是功利主义的训诫"好好读书,将来才能挣钱做官,才能有出息"。"孽"这个词汇在人们日常生活中使用和出现得越来越少了。这标志着社会的发展呢?

还是某种意义上在道德方面的堕落?

在强调法律的同时,社会中关于"孽"的意识的普遍淡化,不考虑做了"缺德事"是否会"遭报应"或者根本否认"报应"的存在,是否是当今人们行为中道德水准下降的原因之一?杜克海姆(E.Durkheim)认为"如果道德力量失去了它的社会权威,那必然是一种强权就是公理的混乱状态"。

中国民间的传统道德规范(如"孽")是否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视为我国在规范社会行为方面的某种民间乡土资源而加以改造和利用?在今天对我们的传统文化的精华与糟粕的梳理中,在我们对自己文化的再认识与达到"文化自觉"的过程中,这也许仍然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罪与孽:中国的"法治"与"德治"概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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