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他人做不愿意的事犯法吗

如题所述

犯法。如果是以暴力、威胁方法,违背他人的意志,强迫他人做出行为的,是犯法的。如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构成强迫卖血罪;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构成强迫他人吸毒罪。若不构成《刑法》规定的强迫行为,则不构成犯罪。

强迫别人做不愿做的事是教唆罪。
教唆罪,是指以劝说、利诱、授意、怂恿、收买、威胁等方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来没有犯罪意图的人,致使其按教唆人的犯罪意图实施犯罪,教唆人,即构成教唆犯罪。教唆罪的特征是教唆人并不亲自实施犯罪,而是教唆其他人去实施自己的犯罪意图。教唆犯和被教唆犯罪的人形成共犯关系,因此,教唆犯所教唆的对象应当是具有刑事违法行为和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教唆不满十四周岁或者有精神病的人,不构成共犯关系,只对教唆人单独定罪量刑。
教唆罪之成立,应具备下列四要件:
1、须有教唆之故意;
2、须有教唆之行为;
3、须被教唆者为特定之人;
4、须被教唆者为有责任能力。

责任有以下:
1、被教唆人犯被教唆罪的,按共犯处罚,主从视作用而定;
2、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罪,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3、教唆不满18岁的人犯罪从重处罚。教唆未达责任年龄人犯罪的,通常解释为间接正犯。
传授犯罪方法罪是一个独立的罪名,对于传授犯罪方法罪来说无论向别人传授一种犯罪还是多种犯罪,都只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单独一罪,有单独的法定刑,而教唆罪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更没有单独的法定刑,其罪名与法定刑取决于教唆别人犯罪的罪名与法定刑,具体刑罚则按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来裁量,如是否共同犯罪中组织者、被教唆人犯罪的形态等。因此,教唆犯罪实际上是共同犯罪中的一种行为表现。如果行为人教唆的是多种不同的犯罪,则构成数罪。司法实践中,传授犯罪方法罪与教唆罪并不能分得十分清楚,常常是教唆中有传授,传授中有教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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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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