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上城乡的划分标准是以( )为基本单位

如题所述

统计上城乡的划分标准是以居委会和村委会为基本单位。

《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国函〔2008〕60号)明确“以我国的行政区划为基础,以民政部门确认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辖区为划分对象,以实际建设为划分依据,将我国的地域划分为城镇和乡村”。

其中,“城镇包括城区和镇区。城区是指在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区、市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区域。镇区是指在城区以外的县人民政府驻地和其他镇,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区域”;而“乡村是指本规定划定的城镇以外的区域”。

因此,城乡划分工作以村(居)委会等村级单位为划分对象,通过判断村(居)委会驻地、乡(镇、街道)政府驻地、县(市、区、旗)政府驻地之间的实际建设连接情况,将我国的地域划分为城镇和乡村。

科学划分城乡的作用

城乡划分工作主要包括编制统计用区划代码(第1—12位)、城乡属性代码(第13—14位),以及转换生成城乡分类代码(第15—17位)三部分。

科学划分城乡是准确评价我国城镇化水平、合理规划城乡布局、统筹城乡发展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也是规范我国统计工作的基础。统一城乡划分工作的目的在于保证各部门、各专业有关城乡分类统计数据的一致性,提高政府部门的工作效率和统计工作水平,为真实反映我国城镇化的发展进程提供科学的依据。

如今,城乡划分数据结果日益被更多公共部门和社会各界采用。例如,全部国家和地方统计调查、部分部门统计调查,计算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和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区分城乡居民住户,以及其他需要区分城乡的统计调查、部门行政管理和商业经营等领域。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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