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遗产继承公证需要遵循以下步骤:
1. 填写《公证申请表》
申请人需使用钢笔填写相应的《公证申请表》。
2. 提交证明材料
- 法定继承人应亲自前往公证处,提交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
- 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权,需亲自到公证处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书》,或提交住所地公证处出具的该公证书原件。
- 提交《死亡户口注销单》原件,该证明由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提供。
- 如果遗产包括房屋,应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 提交亲属证明。该证明可由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出具,或由村(居)委员会出具并由乡(镇)人民政府确认“以上情况属实”并盖章(原件)。
3. 注意事项
- 遗产必须是公民死亡后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 应明确被继承人的遗产状况,包括是否有典当、抵押,是否共有,遗产所在及保管情况,产权是否有争议,以及是否有其他债权债务。
- 在夫妻共有财产的继承中,除非有约定,否则夫妻关系有效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有。因此,只有死者的那部分财产可作为遗产继承,另一方应保留其共有份额。
- 在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况下,应先确认遗嘱的有效性及适用继承形式。
- 遗嘱继承权公证时,应确保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 在有继承人死亡的情况下,应确定其死亡日期,以适用代位继承或转继承的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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