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是什么?

如题所述

法律冲突的定义:法律冲突指的是在处理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时,涉及的不同国家法律对同一问题规定不一致,而处理该关系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承认外国法律有效的情况。法律冲突产生的条件包括:相关国家的法律对同一问题有不同规定;处理该关系的法院所在国家承认外国法律的效力。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有:1、现实生活中的民事关系具有涉外因素。2、涉及的国家在民法规定上存在差异。3、司法权的独立和平等原则。4、国家为了发展对外民商事关系,需要在一定范围内承认外国法的域外效力。
法律冲突的适用规则:法律冲突的三大适用规则包括上位优先、新法优先和特别优先。上位优先是指上位法律规范因为其位阶效力高于下位法律规范,且上位法律规范是下位法律规范的依据。新法优先是因为后立法权具有优越性、新法内容具有优越性以及人类理性的进步性。特别优先则是因为例外法能够使原则法失效。
法律规范的效力比较: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规范均与系争案型相符合的情况下,必须适用现行有效的法律规范。若这些法律规范均属现行有效,则应当适用与系争案型最为吻合贴近的法律规范。基于这一认识,法律冲突的适用规则的法理依据可以从法律规范的效力比较来探讨,包括法律规范的有无效力和强弱效力。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