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的问题

1.甲(男,18岁)在某中学操场边与乙玩游戏。两人在游戏过程中发生争执,甲将乙推倒在地,乙头部正巧碰到操场边的一块大石头上。甲见乙脸色苍白,没有声音.因为害怕承担责任,就将乙背到自家的猪圈里,但半天也不见乙苏醒。甲怕事情闹大,遂起杀人灭口之心,于是拿起一块石头向乙头上砸去。当日傍晚,甲将乙尸体移到村外河边涵洞里,后尸体被洪水冲出。经法医鉴定,乙头部被砸伤痕迹系死后伤,
问题:甲的行为构成一罪还是数罪?
2.乙某(女)由父母包办,与付某结婚,,不久,乙某产生杀死付某另嫁史某的念头。某日深夜,乙某乘丈夫熟睡之机,用铁棍猛击付某的头部,将其打死在床上。然后,乙某将尸体分割后装入麻袋仍进村后的江中,并伪造了现场。乙某在被捕后1个月发现已怀孕3个月,有关政法机关为了诉讼方便,起诉前给她先做了人工流产。
问题:法院能否对乙某判处死刑?为什么?
3.蒲某意图抢劫,尾随一妇女身后。当该妇女回家开门后准备关门时,蒲某以为其家中无人,强行挤进房内,该妇女被吓得惊叫一声。她的丈夫闻声起床,拉开电灯,见蒲某站在门口,便问:“你是干什么的?”蒲某答不上来,该妇女的丈夫上前打了蒲几个耳光。在邻居的帮助下,蒲某被担送到公安机关。蒲某供认他的目的是抢钱。
[问题]请分析蒲某的抢劫行为属于犯罪预备还是犯罪未遂?
4.被告人陈某,男,26岁,某市西城区大红便民超市保安。
被告人梁某,男,21岁,某市西城区大红便民超市仓库保管员。
被告人陈某在工作中接触闲杂人员,思想发生变化,经常进出舞厅、饭店,进而发展到嫖娼;由于经济开支大,陈感到手里的钱不够用,便产生了偷盗超市的物品、变卖生财的想法。经过长期观察,陈某发现首先要有仓库钥匙,便设法与超市的仓库保管员梁某搞好关系。一次陈某请梁某吃饭,遂把盗窃超市仓库的想法和一套完整的偷盗方案说了出来,请梁某提供钥匙并一同进入超市行窃,陈某承诺财物到手变卖后,分给梁某三成,梁当即表示同意。2001年6月15日晚,两人按约定来到超市后门,梁某将事先配好的仓库钥匙交给陈某,但梁某害怕事后被发现,不敢同陈某一起进入仓库。梁某犹豫许久,在陈某面前装作肚子痛并对陈说:“我今天身体不舒服,不能一块进去,你搞来的钱我不要了。”陈某得到钥匙大喜,觉得自己单独行动更加方便,当即表示同意。当晚,陈某一人用梁某提供的钥匙打开仓库门,盗得:手机十部,价值人民币20000元;神州行充值卡500张,价值人民币50000元。次日,陈某怕走漏风声,立刻将所盗财物转手,并将其中的人民币20000元用信封包好交给梁某,梁某不收。
问题:成立共同犯罪的条件是什么?被告人梁某与陈某是否构成盗窃罪的共犯?被告人梁某是否构成盗窃罪的犯罪中止

问题一:甲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既遂,与故意杀人罪的未遂,这个题与司法考试的一个题比较类似,基本上是原题,因此,就不详细介绍原因,可以查阅司法考试刑法类书籍,在关于犯罪构成那一章有详细的介绍。
问题二,不能,首先公诉机关的行为就已经违法,同时我国刑法规定,对怀孕的妇女不能适用死刑,这里的怀孕指的是在审判期间,羁押期间发现其怀孕的状态,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怀孕妇女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审判时是否可以适用死刑问题的批复》中也说明了,在此期间内不适用死刑,因此,虽然该乙已经被强制流产,但是流产的时间发生在羁押期间,因此,不能适用死刑
问题三,犯罪未遂,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的区分点是在于是否实行犯罪行为,当蒲某进入房间的那一刻起,就可以认为抢劫行为已经实行了,但是由于该妇女的丈夫在家而没有得逞,因此是属于犯罪未遂
问题四,成立共同犯罪的条件是有共同故意犯罪的意图,同时实行共同犯罪行为,从案例中不难看出,梁某与陈某达成了共同犯罪的意图,并实行了犯罪行为,因此成立共同犯罪,是盗窃罪的共犯。对于梁某在盗窃过程中由于害怕处罚而没有进入仓库的行为不能成立犯罪中止,而应属于犯罪既遂。犯罪中止与犯罪其他停止形态相比有个很重要的特征就是,犯罪的法定既遂结果没有出现,换句话说就是有效的阻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虽然梁某在犯罪过程中由于害怕,没有进入仓库,有中止的意思,但是他把钥匙给了陈某,行为导致了仓库失窃,并没有有效的阻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因此,梁某不能成立犯罪中止而应属于既遂。
回答比较仓促,可能有些地方说的不够明确,欢迎随时来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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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7-12-06
问题1:甲的行为是一罪,在刑法上称之为吸收犯
问题2:不能判死刑,因为乙已经怀孕,最多判死缓
问题3:是犯罪未遂
第2个回答  2007-12-15
这几个题目基本上是司法考试的题目,上面有个的回答不错,不啰嗦了。
但我想说下:
楼上“374559688”同志是个外行!!
他的第二句话是个错的,不能判死刑,能判死缓吗??太搞笑了吧!!
要知道死缓不是独立的刑种,只是死刑的一种执行制度而已!!
第3个回答  2007-12-06
抱歉 问题太专业哒 摸不着边 嘿嘿^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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