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谁规定?

如题所述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4部门联合规定的。

2013年12月23日,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4部门联合印发《职业病分类和目录》

该《分类和目录》将职业病分为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化学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性传染病、职业性肿瘤、其他职业病10类132种。《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02年4月18日原卫生部和原劳动保障部联合印发的《职业病目录》予以废止。

扩展资料:

1957年我国首次发布了《关于试行“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将职业病确定为14种,1987年对其进行调整,增加到9类99种。 

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广泛应用,以及新的职业、工种和劳动方式不断产生,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更为多样、复杂。不少地方、部门和劳动者反映《职业病目录》历时10余年,已不能完全反映当前职业病现状,有必要进行适当调整。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2012年1月,国家卫生计生委会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全国总工会启动了《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调整工作,成立了调整工作领导小组、工作组和技术组,明确了工作机制、调整原则和职业病遴选原则。

技术组在问卷调查、现状分析以及收集国际组织和其他国家做法的基础上,召开三次专家会议,提出了基本框架、拟新增的职业病名单及依据。

在此基础上,工作组召开三次工作组会议和一次专家扩大会议,广泛听取相关部门和专家意见,于2012年12月7日形成了《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草稿)》。经领导小组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2013年1月14日向各地、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13年3月22日,工作组召开第四次会议重点研究讨论各地、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反映的意见,并深入企业调查研究,充分沟通协商,最后达成共识并联合印发了《职业病分类和目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职业病分类和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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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13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谁规定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联合规定。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为切实保障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全国总工会联合对《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进行了调整。2013年12月23日,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4部门联合印发《职业病分类和目录》。
第2个回答  2012-04-23
1.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2.职业病目录是由卫生部下发的。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2020-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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