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夫妻年过40,结婚数年一直未能生育。邻居张某离异,有一女(5岁)随张某共同生活。离异后不久张某与女青年顾某相识,顾某同意与张某结婚,但不愿抚养他的女儿。张某与前妻协商变更女儿抚养关系也未成功,为达到与顾结婚的目的,张主动提出将女儿送李某夫妇收养,李夫妇很高兴,双方签订了书面收养协议。
问:1、张某是否可以将女儿送养?为什么?
2、收养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
3、我国《收养法》对送养人与收养人的条件如何规定?
甲乙系夫妻,有一子丙,父母丁、戊均健在。甲因交通事故死亡。经查,涉及甲的财产有:1、甲婚前购置的房屋一套,价值60万元;2、甲乙共同生活期间购置的房屋一套,价值100万元;3、甲乙婚前储蓄约20万元,存在乙的名下;4、甲承包一企业,承包期限3年,尚余2年,承包第1年获利20万元。另外,车祸的肇事者给付死亡赔偿金40万;甲曾投人身意外伤害险,未指定受益人,保额为20万。
问1、上述财产哪些属于甲的遗产?请说明法律依据。
2、乙、丙、丁、戊各分得多少共同财产和遗产,请列出计算方式和结论,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