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营企业生产军品的免税政策

如题.

望了解此类政策的朋友帮个忙,给出详细政策文本,或者网页链接,谢谢!

  1、现行的法律法规都是针对传统的军工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军工没有制度上的保障。一些承担军品生产的企业免税政策,基本上也是面向军工企业,而且军品的维护费、军品的补贴都是针对中央预算内的军工企业。比如1994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财税字〔94〕001号文件规定,除军工、军队系统企业以外的一般工业企业生产的军品,只对枪、炮、雷、弹、军用舰艇、飞机、坦克、雷达、电台、舰艇用柴油机、各种炮用瞄准具和瞄准镜等,一律在总装企业对总装成品免征增值税。
  部分政策已经明显不适应形势的要求,但是依旧执行,这也让民营企业难以承受。
  国防科工委的一位专家称,政策的“落伍”客观制约着进入军工领域的民营企业的发展。比如1988年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第12条规定:私营企业不得从事军工经营业的生产经营。1994年实行的《公司法》第64条规定:国务院确定的生产特殊产品或者属于特定行业的公司,应该采取国有独资形式。
  该专家同时认为,军品行业标准和民品行业标准的不统一造成了各行业的技术分割,以及产品的技术标准难以统一。“由于军品配套涉及的行业多,而各个行业基本上都有自己的行业标准,致使非公有企业在承担军品生产任务的同时,存在着技术标准难以统一的问题”。
  对于参与军工生产的民营企业来说,最关键的是要有“三证”:保密认证、质量认证和军品科研生产许可证。虽然《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已经颁布,但是在保密许可证方面,一些企业还是不容易拿到。
  (http://www.westtimes.com/news/2005_7/200572715421245653_3.shtml

  2、国家对国防科技工业的政策大多面向传统军工企业。在投资方面,目前国家仍主要面向传统的军工领域,对参与军品科研生产的民用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尚未全面开放。财税政策方面,有关财税政策只对军工企业实施免税政策,对民用企业,即使承担军品科研生产任务也不能享受免税优惠政策。

  -----国防科工委专家咨询委副主任 于宗林
  2007年07月03日
  (http://www.costind.gov.cn/n435777/n497494/n1443048/108190.html

  3、http://ec.yidaba.com/content.shtml?id=00012uh7&pag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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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5-08-16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单位征收流转税、资源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11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除军工、军队系统企业以外的一般工业企业生产的军品,只对枪、炮、雷、弹、军用舰艇、飞机、坦克、雷达、电台、舰艇用柴油机、各种炮用瞄准具和瞄准镜,一律在总装企业就总装成品免征增值税。
  因此,除上述规定外,一般企业销售给军队的货物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具体以法律法规及税务机关规定为准。
第2个回答  2007-12-12
2006年2月9日,国务院发布《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纲要》指出“改革军民分离的科技管理体制,建立军民结合的新的科技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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