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干厨房工作的、在三月份因为家里有事不知道休几天跟厨师长说了情况后就走了、我在三月二十五号回去的、那天发工资结果没给我、答应我四月二十五号二三月份得工资一起给、结果到现在没给我,还让我签保证书内容是三个月内不能出现类似情况,不能辞职。并且给我按三天矿工处理(罚我九天工资)!我想请好人指点他这样做和不和法、劳动局会不会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