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07-12-14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司法解释同法律规定相抵触,而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不予修改或者废止的,则法律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委员长会议提出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予以修改、废止的议案,或者提出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法律解释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需要说明的是,依照立法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法律解释与法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法律解释一旦作出,即意味着有关司法解释的失效。
按照《监督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同法律规定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也就是说,司法解释处于整个社会的“监督”之下,一个普通公民如果认为“两高”司法解释同法律规定相抵触的,他也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