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刑法学1案例分析

刘某,男,17岁,某中学学生。安某,男,16岁,某中学学生。周某,男,16岁,某中学学生。张某,男,15岁,某中学学生。刘某、安某、周某、张某4人在假期里无所事事,为了寻求刺激,刘某提议玩一次“绑架”游戏,4人商议后,于2010年8月21日上午10时许,在某学院门口,将一名初中学生金某拦截并带至某区大厦附近一树林内,从金某身上搜走其身上携带的400余元现金及一部手机,刘某觉得东西太少,便以手机短信方式向金某家人索要10万元。随后,安某,周某,张某看住金某,刘某到约定地点去收取赎金,结果被当场抓获,安某,周某,张某3人随即也被抓获。
刘某,安某,周某,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对于他们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处理原则)?

刘某,安某,周某,张某成立抢劫罪的共犯,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
刘某,安某,周某成立绑架罪的共犯,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
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张某15岁,不成立绑架罪。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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