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执行抵押物的法律依据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我国担保法自1995年10月1日起实施,其第一条明确规定“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同时,该法还规定担保的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法定形式,无论何种担保形式都必须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照现有规定,笔者认为担保法通过保障债权人利益,实现促进商事活动、繁荣社会经济、发展社会主义生产力的根本立法目的。因而,抵押担保的制度价值在于:保障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让抵押物的固化价值通过抵押担保的形式得以流动化,从而繁荣商事活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银行作为专业化的商事主体,设定抵押借款应当对担保物价值进行充分评估论证,在担保物价值明显大于所借款项的情况下设定抵押担保借款,否则在仅有抵押担保的情况下将无法通过担保物实现对主债权的担保,担保制度的价值也将大打折扣。当然,存在着抵押担保合同生效后,社会经济的发展变迁,抵押物价值折损、债权扩大,担保物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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