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主体

如题所述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报案主体应该是法院,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犯罪线索,一般由法院移送到公安机关。法院在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如果被执行人有暴力抗拒执行,情节严重的,法院向公安机关报案,然后由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
根据全国人大的立法解释,对该罪的主体进行了扩充,除被执行人之外,向法院提供执行担保的人和银行、有关国家行政机关等各类协助执行义务人,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另外,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了本单位的利益实施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对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的规定,以本罪处罚。
本罪的构成要件:本罪的行为主体是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执行义务人;拒不执行的对象是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执行义务人有执行判决、裁定的能力,即执行义务人有可动执行的财产或者具有为或者不为特定行为的能力;造成“情节严重”的后果,即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行为人主观上为故意。
拒执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客体条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法院的正常活动,司法秩序和法律的尊严;
2、客观要件是表现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和裁定,情节严重的行为;
3、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主体为特殊主体,主要是指有义务执行判决、裁定的当事人;
4、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裁定,而故意拒不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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