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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源公司系上市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所得税采用债务法核算。不考虑除增值税、所得税以外的其他相关税费。利源公司按当年实现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利源公司2010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于2011年4月30日完成,在此之前发生的2010年度纳税调整事项,均可进行纳税调整。利源公司2010年度财务报告于2011年3月31日经董事会批准对外报出。
2011年1月1日至3月31日,利源公司发生如下交易或事项:
(1)1月14日,利源公司收到乙公司退回的2010年10月4日从其购入的一批商品,以及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证明单。当日,利源公司向乙公司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该批商品的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为100万元,增值税为17万元,销售成本为90万元。假定利源公司销售该批商品时,销售价格是公允的,也符合收入确认条件。至2011年1月14日,该批商品的应收账款尚未收回。利源公司对该项应收账款计提了4万元的坏账准备,假定企业计提的坏账准备不得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2)2月20日,利源公司办公楼因电线短路引发火灾,造成办公楼严重损坏,直接经济损失200万元。
(3)2月26日,利源公司获知丙公司被法院依法宣告破产,预计应收丙公司账款200万元(含增值税)收回的可能性极小,应按全额计提坏账准备。利源公司在2010年12月31日已被告知丙公司资金周转困难无法按期偿还债务,因而按应收丙公司账款余额的60%计提了坏账准备。
(4)3月5日,利源公司发现2010年度漏记某项生产设备折旧费用150万元,金额较大。至2010年12月31日,该生产设备生产的已完工产品全部对外销售。
(5)3月15日,利源公司决定以3 000万元收购丁上市公司股权。该项股权收购完成后,利源公司将拥有丁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10%。
(6)3月28日,利源公司董事会提议的利润分配方案为:提取法定盈余公积300万元,分配现金股利100万元。利源公司根据董事会提议的利润分配方案,将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作为盈余公积,将拟分配的现金股利作为应付股利,并进行账务处理,同时调整2010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相关项目。
要求:
(1)指出利源公司发生的上述(1)、(2)、(3)、(4)、(5)、(6)事项哪些属于调整事项。
(2)对于利源公司的调整事项,编制有关调整会计分录(合并编制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转入利润分配及提取盈余公积的会计分录,“应交税费”科目要求写出明细科目及专栏名称,“利润分配”科目要求写出明细科目,答案中的金额单位用万元表示)。

调整事项有:(1) (3)(4) (6)
需调整事项的会计分录:
(1)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主营业务收入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
贷:应收账款 117
借:库存商品 9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主营业务成本 90
借:坏账准备 4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资产减值损失 4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5【=(100-90)×25%】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所得税费用 2.5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1
(2)资产负债日后期间发生的火灾,属于非调整事项。无分录。
(3)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资产减值损失 80【=200*40%】
贷:坏账准备 80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2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20
(4)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50
贷:累计折旧150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37.5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50*0.25
(5)资产负债表日后期间重大投资,属于非调整事项。无分录。
(6)借:应付股利 10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00
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转入利润分配及提取盈余公积:  结转前"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借方余额=(100-90-4-2.5+1)+(80-20)+(150-37.5)=177万元)。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177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77  借:盈余公积17.7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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