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持凶器该怎样判定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1.司法解释将“凶器”规定为两类:一是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二是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的其他器械。如果将其他器械认定为“凶器”,应当具有“为了实施犯罪”的主观目的。

根据《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三款规定,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

2.在理解“携带凶器抢夺”和“携带凶器盗窃”中,司法解释将“凶器”规定为两类:一是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二是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的其他器械。如果将其他器械认定为“凶器”,应当具有“为了实施犯罪”的主观目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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