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因生女儿遭家暴致瘫痪,2年时间打13场官司,对此你怎么看?

如题所述

山东潍坊杨晓红称,因生女儿遭家暴导致瘫痪。2年时间打了13场官司。她向潍坊市公安局奎文分局报案后,警方对其丈夫及婆婆开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女子向潍坊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认定该《决定书》违法后,将潍坊市政府、奎文公安局及其婆家告上法院,法院二审判决警方重查。该女子公公则称,婆家并未因她生下女儿对她进行过家暴。

杨晓红自述,自从生下女儿后就遭到丈夫全家的各种辱骂殴打、恐吓威胁,甚至是打成了残疾,曾一度被非法拘留了80多个小时。自己报警,派出所却以没有违法事实作出不处罚决定书。她将派出所告上法院,法院最终撤销了不处罚决定书。然而丈夫却称殴打等都是杨晓红瞎编乱造、不存在。

事实的真相究竟如何?杨晓红和丈夫之间各执一词,但从网友的态度上来看,似乎是更加相信杨晓红的话。丈夫全家如果真的是因为重男轻女,对杨晓红殴打拘禁导致瘫痪,那么这就不仅仅是家庭私事,而是涉嫌刑事犯罪!

我对此的看法

本案中,派出所对丈夫作出不处罚决定书的理由在于没有证据证明存在殴打等违法事实,而在伤情鉴定的过程中又极为不规范。这正是法院判决撤销不处罚决定书的依据。法院认为,在伤情不明确的情况下,分局作出涉案不予处罚决定书,属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

法院的判决只涉及到杨晓红的伤情鉴定是否符合法定程序问题,不涉及到丈夫是否殴打等问题,即便法院判决要求公安分局撤销不处罚决定书,但后续是否处罚,权力依然在公安分局,法院是不能直接判决要求公安分局对丈夫一家作出处罚决定的。

如果事实真的如杨晓红所说,那么丈夫及其公公婆婆就可能涉嫌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无论是否是因为重男轻女才动手殴打杨晓红导致伤残瘫痪,在法律上都不会影响罪名的认定。丈夫一家以伤害杨晓红的主观故意,实施了殴打伤害她的行为,并且导致身体的伤残,已经超过了轻伤程度。根据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是重伤,那就判得更重!

杨晓红还提到自己曾经被丈夫一家非法拘禁长达80多个小时,在法律中,非法拘禁是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只要是以非法方式限制他人现实的人身自由超过24小时,或者即便没有超过24小时,但是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也是构成本罪。

丈夫全家非法拘禁杨晓红,正常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再加上上述的故意伤害罪,应当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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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1-12-17
这个女子一定要坚持打官司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应该让对方向自己道歉, 因为生女儿而导致家暴,可以看出来这个男人是非常的没有责任感,生男生女是由男人决定的,说明这个男人也非常无能。
第2个回答  2021-12-17
我认为这名女子应该继续上诉,维护自己的权益,因为这一名女子所遭受的这种责难是非常人所能想象的,她应该利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让坏人受到应有的惩罚。
第3个回答  2021-12-17
一定要严格的进行处理,进行追究,这种行为是非常恶劣的,必须要保护好自己,一定要追究对方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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