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荣枝身背3大罪行,为何受审时不用穿囚服出庭?

如题所述

现在我国法庭上,嫌疑人在受审的时候不穿囚服已经成为一种常态,而不是个例。这体现出我国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一个外在表现。

从原先的有罪推论,改为现在的无罪推论

我国相关部门早在2015年2月13日,就下发了《关于刑事被告人或上诉人出庭受审时着装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开庭时,刑事被告人或上诉人不再穿着看守所的识别服出庭受审。

从此刻起,刑事犯罪嫌疑人在出庭受审的时候,不必穿囚服(或者识别服)上庭。这也是避免给他人造成一种不好的印象——穿囚服的都是有罪的。

毕竟,在没有经过法院正式审理宣判之前,主观上判断嫌疑人有罪是有悖于现行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这也充分体现了法律的人性化、客观化,并且从原先的有罪推定变革为现在的无罪推定。


比如:在2015年郭美美一案在北京东城区法院审理时,郭美美穿的就是便装。

而之前郭美美在看守所接受记者采访的时候,穿的则是看守所的识别服。我们从当时现场的一些视频看出,从看守所到法院的这段路途上,郭美美是穿常服,但是带有手铐,只是进法庭的时候,将手铐摘去而已。

不穿囚服受审,象征着法律水平的进步

我国在20世纪九十年代末期之前一直适用于有罪推定的办案原则,即:未经司法机关依法判定有罪之前,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嫌疑人假定为实际犯罪人,进行证据追溯。

有罪推定这种体系下,往往会存在刑讯逼供的现象。比如1998年的余祥林案、1999年的赵作海案等,这些案件都在不同程度上存在刑讯逼供的现象,最后都以“传说中死去的被害人多年后自动现身”,从而证明之前的判决有误。

为了纠正这一系列错误,更好地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我国在1996年和1997年相继对《刑事诉讼法》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正,确立了疑罪从无,无罪推定的原则。

同样,我国司法部门出台的相关犯罪嫌疑人出庭时候的着装要求中,明确规定不得要求被告人穿囚服参加诉讼,即便是有穿囚服,也必须在进入审判庭之前更换便装。

结束语

在法庭审判之前穿不穿囚服,戴不戴手铐,或者说从原先的犯罪分子到如今的犯罪嫌疑人,一点一滴的变化,象征着我们国家司法制度的进步,同样也象征着我们国家依法治国理念的逐步贯彻。

衷心希望我们的国家越来越好,犯罪事件越来越少,人民越来越安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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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1-09-13

受到刑事追诉的人,在审查阶段、起诉阶段,无论证据确凿与否,一律成为“犯罪嫌疑人”,这是我国刑法上不做有罪推定、疑罪从无的要求;另外,从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时起,只被称为“被告人”,只有被宣判后才是“罪犯”。

《刑事诉讼法》第12条明确规定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庭审需要一个过程,在未宣判之前,任何人不会被确定为有罪,自然也就不需要穿着所谓的“囚服”,而且我们绝大多数人认为“囚服”带有歧视性、羞辱性的色彩,让尚处在“嫌疑”阶段的劳荣枝穿囚服出庭受审是不合适的。

另外,如果出庭受审时穿着囚服,那么会给旁听者甚至审判人员预设受审人员“有罪”的心理,存在一定的心理误导作用,是不合适的。那么有人可能会问,看守所中的人大部分都是尚未经过庭审的,他们为什么统一穿着制式马甲呢?

其实这与方便管理有关

看守所内除了囚犯外还有狱警,还有其他的后勤人员,给嫌疑人穿上颜色鲜明的制式服装是为了方便辨认和管理,并不带有任何的歧视或侮辱的色彩。而劳荣枝从看守所走到庭审上,自然不再受看管所那一套规章制度的限制,穿上自己的便装受审也就讲得通了。

其实早在2015年,最高法就庭审时的穿着问题做出了详细的规定:最高法在2015年2月26日下发过《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意见”中有这么一条:禁止让刑事在押被告人或上诉人穿着识别服、马甲、囚服等具有监管机构标识的服装出庭受审。

自该“意见”下发后,庭审时不穿着各类“识别服”受审的现象就多了起来,但是在一些地区的庭审中,甚至在同一场庭审中,经常出现受审人员穿着不统一的情况,比如有的人穿着便装、有的人穿着看守所的制式马甲,这是为什么呢?

其实原因很简单,很多地方上的基层法院设施和布局较为陈旧,办公区和庭审区没有完全区别开来,甚至很多法院没有专门的受审人员通道,旁听人员、律师、受审人员都通过一个通道进入庭审现场,如果旁听人员过多,很容易出现混乱的情况。

假设此时受审人员动了歪脑筋混入旁听人员中,那么法警很难在人群中识别出受审人员,给管理和看管造成很大的压力。所以在不少基层法院,法警一般都要求受审人员穿着颜色鲜亮的制式马甲进入庭审现场,这也就出现了受审人员穿“识别服”受审的现象。

总结

综上而言,劳荣枝虽然一审被判处死刑,但是在宣判之前,她只能算作“嫌疑犯”,并非“罪犯”,按照最高法的要求,是可以不穿着“识别服”出庭受审的,这也符合“不做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的要求,是司法的进步。

第2个回答  2021-09-11

在人们的常识中,犯罪嫌疑人出庭受审的时候,都应该穿着蓝色囚服,最起码也要穿着黄色或者橙色马甲,戴着手铐脚镣,接受正义的制裁。这也跟我们在古装电视剧中看到的过堂场景差不多,犯人戴着枷锁,穿着一件印着“囚”白衣,有些朝代还需要在脸上刺字,在衙役的押解下官老爷的讯问。

但刚刚被宣判的劳荣枝案,庭审现场劳荣枝穿着自己的便服,甚至手铐都没有戴。

其实这才是符合现代司法制度的正确画面,因为我国刑事诉讼法是无罪推定原则,任何人在法院判决之前,都是犯罪嫌疑人。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那么只是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就不得用任何带有有罪标识的衣物,或者带有羞辱性质的方式对待他们,比如我们通常认为被逮捕后,进入看守所的犯人都会剃光头。其实这也是法律从来没有强制规定的,看守所一般是处于卫生考虑,或者当事人自己愿意,否则任何看守所不得强制给嫌疑人剃光头。

其实看守所统一给犯罪嫌疑人穿带有编号的统一制服,是出于管理需要,也可以防止嫌疑人穿着便服逃离看守所。对于具体穿什么号衣,每个看守所都有不同的要求,所以我们才会看到各种不同颜色的号衣。

可一旦到了法庭上,那么犯罪嫌疑人就不再属于看守所管理,也可以脱去号衣,穿上自己的衣服接受审判。

而我们之前看到的公开审判场面,有穿号衣的,也有穿便服的,就是因为各地规定不一样,导致犯罪嫌疑人着装混乱。实际上在而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更是明令禁止犯罪嫌疑人穿号衣出庭之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早在2008年制定了《进一步规范刑事庭审工作的若干意见》就明确规定:

被告人着号衣、戴手铐、脚镣受审的,法警应让其在法庭外脱去号衣。被告人戴手铐、脚镣到庭的,审判长可以根据被告人是否有暴力倾向、情绪是否可能失控、有无安全危险等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指令法警为其卸除手铐、脚镣。

所以我们看到近些年的大案庭审,包括劳荣枝、许国利、莫焕晶等,都是没有穿号服的。而许国利跟吴谢宇穿的是隔离服,这是出于新冠防疫的需要,并没有将其作为罪犯标识的意思。

至于手铐脚镣,一般都是针对许国利跟吴谢宇这种重大刑事案件,比如故意杀人或者故意伤害的暴力型罪犯,为了确保庭审顺利进行,对其进行的强制措施。现实中一般都是对男性罪犯,以及精神高度不稳定的女性,毕竟庭审过程中嫌疑人如果行为失控,会造成难以估计的严重后果,所以将其行动予以适当束缚。

而劳荣枝这种虽然背负七条人命,社会影响极其恶劣,但其精神状态相对稳定,所以也就没有戴手铐了。

第3个回答  2021-09-11
是为了彰显现代司法文明,禁止让刑事在押被告人穿着马甲、囚服等具有监管机构标识的服装出庭受审,因为这才是符合现代司法制度的正确画面等等。
第4个回答  2021-09-11
劳荣枝受审时不用穿囚服出庭是因为现在的法律更加人性化,明确禁止让刑事在押被告人穿囚服出庭受审,法律保护所有人也包括犯罪嫌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