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国发30号文件心得体会

如题所述

学习国发〔2012〕30号《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
安全工作的意见》心得

通过近段时间以来大队组织的对国发〔2012〕30号《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的学习,我深深领悟到了《意见》就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做出全面、系统的重大决策部署,对于指导和推进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科学发展、长远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是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发展历史上的一个里程碑,是指导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纲领性文件。现将我在学习中的心得简述如下:
这一《意见》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对我们今后在交通安全管理中起着方向性的意义:一是《意见》明确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发展方向。明确了以防事故、保安全、保畅通为核心,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为重点,全面加强人、车、路、环境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执法,推进交通安全社会管理创新,形成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协调联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格局的指导思想,提出了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经济社会发展、人民平安出行创造良好环境的总体目标,为适应道路交通大发展的新形势、新情况,指明了工作思路和方向。
二是《意见》明确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发展政策。《意见》主题鲜明地提出了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四大基本原则,强调坚持安全第一、协调发展,使道路交通安全融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强调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夯实道路交通安全基础;强调坚持落实责任、强化考核,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政府及部门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强调坚持科技支撑、法治保障,不断提高道路交通科学管理与执法服务水平,对于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科学发展和决策,具有重大的政策指导意义。
三是《意见》在解决道路交通安全的机制性、保障性、发展性问题上取得了重大进展和突破。《意见》从10个方面提出了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28项重大政策措施。对于稳定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有效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通过学习,我对《意见》的主要内容进行了分析和总结。
 《意见》概括起来,重点在10个方面实现了制度创新,在4个方面完善和强化现有工作措施:
  (一)实行道路交通安全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进一步强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责任
  《意见》将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组织领导,全面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责任作为重点,并首次提出实行道路交通安全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明确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一是加强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二是结合实际科学规划,有计划、分步骤逐年增加和改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三是通过加强政策引导,逐步解决在用的“超标”电动自行车问题。四是建立完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治理措施和治理资金,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五是统筹城乡公共交通发展,着力解决农村群众安全出行,严格落实县级人民政府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主体责任。六是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组织体系建设,落实乡镇政府安全监督管理责任。七是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完善应急救援机制,依法加快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建设。八是建立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长效机制。九是严格责任考核,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作为有关领导干部实绩考评的重要内容,并将考评结果作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十是研究出台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发展的相关保障政策。
  (二)创新完善企业安全管理制度,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主体责任的落实
  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是预防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关键。因此,《意见》中进一步突出强调了企业的主体责任,《意见》中的“企业”,既包括道路运输企业,还包括机动车生产企业和道路施工、建设、经营管理单位等,其中,道路运输企业尤为关键。为切实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依法严格加强企业安全管理,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意见》规定:
  (三)创新完善客运安全监管制度,着力解决长途客运疲劳驾驶和夜间客运安全问题
  客货运驾驶人疲劳驾驶是导致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特别是许多长途客运班线横跨多个省份,长达数千公里,驾驶人昼夜连续驾驶,得不到有效休息,疲劳驾驶问题突出。为有效解决长途客运问题,《意见》提出了4条创新完善的新举措:一是严格客运班线审批和监管,加强班线途经道路的安全适应性评估,合理确定营运线路、车型和时段。二是严格控制1000公里以上的跨省长途客运班线和夜间运行时间,对现有的长途客运班线进行清理整顿,整改不合格的坚决停止运营。三是创造条件积极推行长途客运车辆凌晨2时至5时停止运行或实行接驳运输。四是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明令连续驾驶机动车不得超过4小时、停车休息时间不得少于20分钟的基础上,确保客运驾驶人24小时累计驾驶时间原则上不超过8小时,日间连续驾驶不超过4小时,夜间连续驾驶不超过2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少于20分钟。
  为加强夜间客运安全,《意见》也做出了突破性的规定:一是明确要求客运车辆夜间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日间限速的80%。二是严禁客运车辆夜间通行达不到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以下山区公路。三是夜间遇暴雨、浓雾等影响安全视距的恶劣天气时,可以采取临时管理措施,暂停客运车辆运行。
  (四)创新管理制度和手段,强化科技装备和信息化技术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的推广和应用
  《意见》对科技应用提出了具体规定。一是创新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制度,要求“两客一危”车辆和校车严格按规定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卧铺客车应同时安装车载视频装置,鼓励农村客运车辆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应在出厂前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二是创新驾驶人考试制度,推广应用科技评判和监控手段,强化驾驶人安全、法制、文明意识和实际道路驾驶技能考试。三是创新机动车生产制度,增设客运车辆限速和货运车辆限载等安全装置,提高车辆安全性能。四是创新应急管理制度,积极推进公路灾害性天气预报和预警系统建设,提高对暴雨、浓雾、团雾、冰雪等恶劣天气的防范应对能力。五是创新执法管理手段,推进高速公路全程监控等智能交通管理系统建设,整合道路交通管理力量和资源,实现监控信息等资源共享。全面推进交通违法记录省际转递工作。六是创新宣传教育手段,建立交通安全警示提示信息发布平台,加强事故典型案例警示教育。
  (五)创新完善客货运驾驶人安全管理制度,严格驾驶人聘用管理
  《意见》提出了创新完善客货运驾驶人安全管理的4项管理制度:一是严把客货运驾驶人从业资格准入关,加强从业条件审核与培训考试;二是建立客货运驾驶人从业信息、交通违法信息、交通事故信息的共享机制,设立驾驶人“黑名单”信息库;三是强化对长期在本地经营的异地客货运车辆和驾驶人安全管理;四是运输企业加强驾驶人聘用管理,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客运驾驶人,交通违法记满12分的客运驾驶人,以及有酒后驾驶、超员20%以上、超速50%(高速公路超速20%)以上,或者12个月内有3次以上超速违法记录的客运驾驶人,要严格依法处罚并通报企业解决聘用。
  (六)创新完善驾驶培训、考试制度,提升驾驶人安全、法制、文明意识和驾驶技能
  《意见》提出了6项严格驾驶人培训和考试工作的具体措施:一是进一步完善机动车驾驶人培训大纲和考试标准,并全面推广应用计算机计时培训管理系统,督促落实培训教学大纲和学时,强化驾驶人安全文明意识考试和实际道路驾驶技能考试。二是客、货车辆驾驶人培训考试增加复杂路况、恶劣天气、突发情况应对处置技能的内容,大中型客、货车辆驾驶人增加夜间驾驶考试。三是将大客车驾驶人培养纳入国家职业教育体系。四是实行交通事故驾驶人培训质量、考试发证责任倒查制度。五是提高驾驶人培训机构准入门槛,严格教练员资格管理,按照培训能力核定其招生数量。六是定期向社会公开驾驶人培训机构的培训质量、考试合格率以及毕业学员的交通违法率和肇事率等信息,并作为其资质审核的重要参考。
  (七)创新完善机动车生产准入制度,严格车辆安全监管
  为严把机动车生产准入关,《意见》提出了创新完善机动车生产准入的6项制度措施:一是调整产品结构,鼓励发展安全、节能环保的汽车产品,加快传统汽车升级换代。二是大力推广厢式货车取代栏板式货车,尽快淘汰高安全风险车型。三是抓紧清理、修订并逐步提高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进一步提高大中型客车车身结构强度、座椅安装强度,并增强车辆行驶稳定性和抗侧倾能力。客运车辆座椅要尽快全部配置安全带。四是落实和健全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加大对大中型客、货汽车缺陷产品召回力度。五是严格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和监督管理,依法严厉打击制造和销售拼装车行为,严禁拼装车和报废汽车上路行驶。六是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和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严格检验检测机构的资格管理和计量认证管理。
  (八)创新完善道路安全设施建设制度,强化道路安全保障
  《意见》提出了创新完善的6项制度措施:一是加快修订完善公路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安全性评价等技术规范和行业标准,科学设置安全防护设施。二是鼓励地方在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本地区公路安全设施建设标准。三是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工程在竣(交)工验收时要吸收公安、安全监管等部门人员参加,严格安全评价,交通安全设施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车运行。四是对因交通安全设施缺失导致重大事故的,要限期进行整改,整改到位前暂停该区域新建道路项目的审批。五是在保证国省干线公路网等项目建设资金基础上,加大车辆购置税等资金对公路安保工程的投入力度。六是强化交通事故统计分析,排查确定事故多发点段和存在安全隐患路段,全面梳理桥涵隧道、客货运场站等风险点,设立管理台账,明确治理责任单位和时限,强化对整治情况的全过程监督。
  (九)创新完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机制和制度,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文化建设
  《意见》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进一步细化提出了6项创新完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的制度措施,对各级政府、各部门和社会单位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做出了明确要求:一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制定并组织实施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计划,加大宣传投入,督促各部门和单位积极履行宣传责任和义务。二是要求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要在重要版面、时段通过新闻报道、专题节目、公益广告等方式开展交通安全公益宣传。三是首次明确提出设立“全国交通安全日”,要求充分发挥主管部门、汽车企业、行业协会、社区、学校和单位的宣传作用,广泛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活动。四是继承多年来行之有效的措施,要求广泛开展交通安全宣传进农村、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家庭活动,并创新内容和要求,推行实时、动态的交通安全教育和在线服务。五是继续贯彻交通安全教育从娃娃抓起的方针,要求有关部门督促指导中小学结合有关课程加强交通安全教育,鼓励学校结合实际开发有关交通安全教育的校本课程。六是要求以学校、驾驶人培训机构、运输企业为重点,广泛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建立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基地,推动开设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网站、电视频道,加强交通安全文学、文艺、影视等作品创作、征集和传播活动等。
  (十)创新完善保障制度,推动道路交通安全长远发展
  《意见》提出了4项创新完善道路交通安全保障机制的措施:一是研究建立中央、地方、企业和社会共同承担的道路交通安全长效投入机制,不断拓展道路交通安全资金保障来源,推动完善相关财政、税收、信贷支持政策,强化政府投资对道路交通安全投入的引导和带动作用。二是将交警、运政、路政、农机监理各项经费按规定纳入政府预算。三是根据道路里程、机动车增长等情况,相应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力量建设,完善道路交通警务保障机制。四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研究出台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发展的相关保障政策,将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执勤执法营房等配套设施与高速公路建设同步规划设计、同步投入使用并给予资金保障,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予以配合支持。
  (十一)完善和强化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相关职能部门及地方人民政府落实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责任
  《意见》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提出了完善和强化措施,要求修订完善电动自行车生产国家标准,着力加强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和使用监督管理,严禁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十二)完善和强化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基础,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
  《意见》提出了7项完善和强化措施:一是要求各地深入开展“平安畅通县市”和“平安农机”创建活动,改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环境;二是要求县级人民政府要制定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改善计划,落实资金,加大建设和养护力度;三是要求新建、改建农村公路根据需要同步建设安全设施,已建成的农村公路按照“安全、有效、经济、实用”的原则,逐步完善安全设施;四是要求以城市公交同等优惠条件扶持发展农村公共交通,拓展延伸农村地区客运的覆盖范围;五是要求调整优化交警警力布局,加强乡镇道路交通安全管控;六是要求发挥农村派出所、农机监理站以及驾驶人协会、村委会的作用,建立专兼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队伍,扩大农村道路交通管理覆盖面;七是要求完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加强对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支持保障,积极推广应用农机安全技术,加强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的安全管理。
  (十三)完善和强化法律制度,加强对严重交通违法的惩处
  《意见》提出,要研究推动将客货运车辆严重超速、超员、超限超载等行为列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行为,追究驾驶人刑事责任;同时,要研究推动将公民交通安全违法记录与个人信用、保险、职业准入等挂钩。
  (十四)完善和强化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
  《意见》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针对当前重特大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从加强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联合督办、加大事故责任追究力度等方面提出了6项完善和强化措施:一是严格执行重大事故挂牌督办制度,健全完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联合督导、统筹协调调查、挂牌通报警示、重点约谈检查、跟踪整改落实”的联合督办工作机制,形成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的监管合力。二是要求研究制定道路交通安全奖惩制度,并进一步严格检查报告制度。三是研究制定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处置规范,完善跨区域责任追究机制,建立健全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信息公开制度。四是对发生重大以上或6个月内发生两起较大以上责任事故的道路运输企业,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并明确规定客运企业3年内不得新增客运班线、旅游企业3年内不得新增旅游车辆。对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取消相应许可或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五是对道路交通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及其负责人,依法依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是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依法依纪追究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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