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残疾人鉴定到什么部门去办理?地点在哪?

如题所述

办理残疾证到当地残联办理。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卫津南路66号。

1、第一次申办残疾人证的申请人(或 法定监护人 )和第一代残疾人证换领第二代残疾人证的申请人(或 法定监护人 ),均需持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和二寸免冠照片六张向 户口所在地 县级残联提出办证申请。

2、县级残联(业务员)接到办证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手续后,由办证人员对申请人、照片、身份证、户口本块进行核对(通过数据库管理软件提取公安部 居民身份证 信息)。

3、将申请表中相关信息录入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对于填写虚假信息者不予受理。

4、县级残联对于残疾特征明显的申请人,依照残疾标准,易于认定残疾类别、等级者,可直接填写评定表,并在评定表中明确记录残疾特征和直观评价,但必须经过包括理事长在内的3人联合评定、签字。

扩展资料

残疾人证发放的监督检查和复查鉴定

市残联负责全市残疾人证的申领、受理、审核、发放工作各环节的监督和残疾人证复查鉴定工作。

(一)市残联主管部门将对区县残联受理、审核、发放残疾人证通过系统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5%。

(二)市残联主管部门不定期对区县和街乡镇残联办理残疾人证工作进行实地检查,每年检查不少于2次。

(三)市残联主管部门对系统抽查和实地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具体改进意见。对不能及时改正的,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问题严重的,由市残联予以通报,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天津市<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津残联[2008]178号)、《关于印发<天津市残疾评定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残联[2008]179号)中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参考资料来源:天津东丽人民政府-残疾人证办理

参考资料来源:天津市残疾人联合会-天津市残联关于调整本市办理 《中华人民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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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6-05-18
天津市残疾人鉴定需要到户籍所在街乡镇或区县残联申请,由街乡镇或区县残联根据申请人实际情况安排直观认定或到指定医院鉴定。

根据《天津市〈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四条《残疾人证》发放坚持申领自愿、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市、区县、街乡镇三级发放管理制度,并建立天津市残疾人证管理系统,全面管理《残疾人证》的发放工作。条件尚不具备的区县可暂时实行市、区县两级管理。

第五条《残疾人证》由申请人本人(或法定监护人)向申请人户口所在地街乡镇或区县残联提出办理申请。凡是符合《残疾标准》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及多重残疾人均应发给《残疾人证》。
2.实行二级管理的区县残联根据《残疾评定表》的评定结果进行初审,符合标准者,填写《天津市残疾人状况登记表》一份,然后将《天津市残疾人状况登记表》中的相关资料和《残疾评定表》录入、扫描到残疾人证管理系统中,网上提交本区、县残联审核、签发人员审核、签发。对不符合残疾标准者,要做好耐心细致的解释工作。并将评定表一份交给申请者。

第六条申请:凡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并自愿申办《残疾人证》的申请人(或法定监护人),须持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彩色近期免冠二寸照片四张、到户籍所在街乡镇或区县残联(三级管理到街、乡、镇残联;二级管理到区、县残联)提出办证申请,如实填写《残疾人证申请表》。
凡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已领第一代残疾人证换领第二代残疾人证的申请人(或法定监护人),须持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第一代残疾人证、彩色近期免冠二寸照片四张、到户籍所在街乡镇或区县残联(三级管理到街、乡、镇残联;二级管理到区、县残联)提出换证申请,如实填写《残疾人证申请表》。户籍已迁移但没办理残疾人证迁移手续的,须向原发证街乡镇或区县残联申请核发第二代残疾人证,换证后再办理残疾人证迁移手续。

第七条 受理:街乡镇或区县残联接到办证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手续后,由办证人员对申请人、照片、身份证、户口本与申请表填写的内容进行核对,经系统确认无误后,根据申请人实际情况安排直观认定或到指定医院鉴定。并将申请表中相关信息录入残疾人证管理系统。对于填写虚假信息者不予受理。

第八条残疾评定:申领残疾人证,须依照《残疾标准》对申请人是否残疾、残疾类别、等级进行残疾评定。残疾评定分为直观认定和医院评定。
1.直观认定,对依照《残疾标准》能够直观认定类别和等级的,由受理机关办证人员开具《残疾评定表》(残疾评定表一式三份),指导申请人到本区县残联进行直观认定。区、县残联必须组成由分管副理事长为组长的3人直观认定小组负责直观认定工作。直观认定小组依照《残疾标准》直接填写《残疾评定表》,明确记录残疾特征和直观评价,并由所有直观认定人员签字、加盖公章。
经相关部门按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国家技术监局1996.03)、《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民政部等2004.11.15)、《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标准》(国家质检总局2002.12)评定的肢体残疾人,其等级符合《第二次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标准》中的肢体残疾等级对应关系者不再重新评定,按照对应关系确定其等级,直接发放残疾人证。由直观认定小组人员填写《残疾评定表》,明确记录参照依据、相对应的类别、等级。并将《天津市职工工伤证》、《天津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表(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军人证》、《伤残军人审批表》;《司法鉴定意见书》等原始材料复印件留存归档。
2.医院评定,对于不能直观认定的,应给申请人开具《残疾评定表》(残疾评定表一式三份),并填写相关内容,指导申请人到指定医院进行残疾评定。鉴定医院的指定由市残疾人联合会商市卫生局,根据全市医院资质和医疗资源分布状况共同确定(详见《天津市残疾人评定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3.多重残疾者,经申请人(或法定监护人)同意,可以进行一种或多种残疾类别的直观认定或鉴定。多重残疾的等级以残疾最重的等级为准,类别为“多重残疾”。确定为“多重残疾”的,应在残疾人证备注中记录各类别及等级,并加盖公章。
4.残疾评定期限为:《残疾评定表》自开出当日起一个月内有效。超期后应重新领取《残疾评定表》。申请人应在开具《残疾评定表》五日内到指定的医院预约鉴定时间。
5. 持有第一代《残疾人证》换领第二代《残疾人证》的申请人,原《残疾人证》及档案资料中无残疾等级的、非指定医院鉴定的、原虽经直观认定,但在换证中确认为不符合《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的,必须重新进行残疾评定;《残疾人证》及档案资料中残疾类别、等级记载完整、明确,可以不重新进行残疾评定,直接换发第二代《残疾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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