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有权利让看守所放人么?

如题所述

该问题的说法不准确,看守所对于有以下情形的人应该发放释放通知书。这并不是谁的权力,是符合法律规定。根据《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 看守所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在出所时应当发给释放证明书:
(一)拘留后,办案机关发现不应当拘留或者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通知立即释放的;
(二)逮捕后,办案机关发现不应当逮捕,通知释放的;
(三)人民检察院作出免予起诉、不起诉决定,办案机关通知释放的;
(四)经人民法院审判后宣告无罪或者免于刑事处罚,通知释放的;
(五)看守所监管的已决犯服刑期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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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6-01-17
可以的。
看守所一般是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执行拘役、有期徒刑(剩余刑期不足三个月)的犯人。
检察院可以对自己负责审查起诉的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但是不能释放被关押在看守所的犯人。
如果希望得到更详细的回答,请列明事实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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