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取住房公积金后还能办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吗

我想提取已经离职2年的单位的住房公积金,但是住房公积金是2015年9月封存的。房子是3年前买的,之前一直没提取过住房公积金,请问提取住房公积金后还能办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吗?
本人未婚,住房公积金是在重庆买的,房子也是重庆买的,户口也是重庆的。离职后去了新的单位,但是住房公积金是在深圳重新买的

住房公积金贷 款是根据员工住房公积金的余额计算贷 款金额的。在员工提取公积金之后不影响公积金贷 款,只是可贷 款的金额会减少。

商转公贷 款目前有两种办理方式,一种是先还后贷方式,另一种是以贷冲贷方式。
先还后贷方式是指已办理商贷的职工向中心申请商转公贷 款,经中心同意后,职工以自筹资金还清商贷并办理担保手续后,中心再发放商转公贷 款。

以贷冲贷方式是指已办理商贷的借款人向中心申请商转公贷 款,经中心同意后,借款人将商贷本息余额大于商转公贷 款差额提前还清,并办理担保手续,中心发放商转公贷 款,借款人、担保公司、银行共同配合用商转公贷 款还清商贷并办理住房抵押反担保手续。

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 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 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 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 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 款或者不准贷 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 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 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 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1-22
您好,若您需要办理我行的贷款业务,以下是以深圳地区的商贷转公积金贷款为例,您做一下了解:商转公贷款,是指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办理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住房(限为住宅,下同)、政策性住房、保障性住房后,尚未还清原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且具备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条件的,以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含公积金组合贷款)部分或者全部偿还原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的活动。 申请商贷转公积金贷款的条件: 1.申请人或者配偶应当在本市已办理了用于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自住住房的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不含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且该贷款尚未结清; 2.申请人和参与计算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的共同申请人在申请当月之前在本市连续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且申请时属于正常缴存状态; 3.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发生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已经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的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作为共同申请人的,其父母双方均应当在本市未发生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已经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 4.申请人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原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的申请,已经取得原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银行同意; 5.申请人或者配偶是申请商转公贷款住房的权利人; 6.申请人和参与计算商转公贷款可贷额度的共同申请人,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申请当月前6个月内未出现贷款逾期记录,且符合公积金中心规定的信用状况标准; 7.必须是取得房产证的现房,如果购买的是一手房期房,只能通过提供其它住房抵押的方式办理。 8.贷款申请符合国家、省和本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政策要求,在贷款办理期间遇政策调整的,以公积金中心受理商转公贷款申请的时间为准。 可贷额度: 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为参与额度计算的所有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2倍,并应当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1.不高于单套住房的商转公贷款最高额度。职工个人申请的,单套住房的商转公贷款最高额度为50万元。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一并申请,且共同申请人符合本规定第五条要求的,单套住房的商转公贷款最高额度为90万元。 2.不高于原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余额。 3.每月还贷额(即月供。按等额本息还款法计算的本金和利息)不超过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50%。有共同申请人且共同申请人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缴存基数之和。 4.不高于按贷款可贷比例计算的贷款额度。申请人以申请商转公贷款的住房的购房合同价作为该住房总价,按照国家规定的首付款比例确定贷款可贷比例后,认定该住房贷款额度。目前执行的可贷比例为首套90平方米以下80%,首套90平方米以上70%,第二套住房为40%,第三套住房及以上的不接受贷款申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公积金管委会)可以根据本市房地产市场及风险控制等情况,另行决定对申请商转公的住房开展价值评估。 5.申请人按照本办法以其他商品住房(不包括申请商转公贷款的住房)或者第三人的商品住房作为抵押物担保的,可贷额度不高于抵押物评估价值的70%;申请人按照本办法以权利凭证质押担保的,可贷额度不高于权利凭证价值的90%。评估费用由申请人承担。(质押担保暂时还能受理,需要等待二期系统开发。) 6.申请人申请商转公贷款当月前,已按照《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三年且连续三年以上未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按照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倍数计算的商转公贷款可贷额度可以提高10%,但应符合前款规定的其他要求。 对申请对象的要求: 1.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本人为商转公贷款申请人,配偶应当为共同申请人;父母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以为共同申请人。 2.除配偶、父母、子女外,职工购买的住房有其他权利人的,职工不能以该住房申请商转公贷款。 申请办理及材料提交: 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可以通过公积金中心网上办事大厅预约办理公积金贷款申请,并提供下列基本材料: 1.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原件) ; 2.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两件复印件; 3.已婚职工提供结婚证(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4.原贷款为一手楼的提供《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现售)》(复印件盖银行章) ,原贷款为二手楼的提供《二手房买卖合同》(复印件盖银行章),或原贷款为保障性住房的保障性住房买卖合同(复印件盖银行章) 5.原所购住房的房地产证(复印件盖银行章); 6.原贷款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7.原贷款借款借据或支付凭证(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8.原贷款明细和还款计划(原件各一份,至少包括近12期记录) ; 9.《房产查询证明》、《产权资料电脑查询结果表》 (原件,30天以内,原贷款所购房产的产权人所在家庭成员均要打印) 10.还款账户 11.主申请人的父母做共同申请人的,需要提供能证明相互关系的户口薄; 12.以自有其它房产或第三方抵押房产提供抵押担保的,需提供抵押房产的房地产证复印件、抵押房产权利人的身份证明以及抵押物询价单(30天以内)或评估报告。 希望上述的回复对您有所帮助!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21-01-25
据了解,目前仅有部分地区的公积金管理中心与银行合作开展了商业性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业务。如果有这方面的需求,建议您及时咨询当地公积金管理中心。
一般情况下,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的流程如下:
1、咨询公积金贷款中心和原商业贷款银行,看自己是否满足商转公的条件,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提交相关资料(包括自己以及配偶的身份证、结婚证或单身证、户口簿、房贷合同等),并填写商转公申请表。
2、等待银行审核相关资料,通过审核后,去银行签订公积金贷款合同、抵押合同、担保合同等。
3、办理补缴业务,将原商贷余额与转贷的差额部分,用自有资金存入转贷银行开立的存款专户,用于提前结清原商业贷款。
4、手续办理完成后,转贷银行会发放公积金贷款,并且结清商业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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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8-03-28
住房公积金贷 款是根据员工住房公积金的余额计算贷 款金额的。在员工提取公积金之后不影响公积金贷 款,只是可贷 款的金额会减少。

商转公贷 款目前有两种办理方式,一种是先还后贷方式,另一种是以贷冲贷方式。
先还后贷方式是指已办理商贷的职工向中心申请商转公贷 款,经中心同意后,职工以自筹资金还清商贷并办理担保手续后,中心再发放商转公贷 款。

以贷冲贷方式是指已办理商贷的借款人向中心申请商转公贷 款,经中心同意后,借款人将商贷本息余额大于商转公贷 款差额提前还清,并办理担保手续,中心发放商转公贷 款,借款人、担保公司、银行共同配合用商转公贷 款还清商贷并办理住房抵押反担保手续。

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 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 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 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 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 款或者不准贷 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 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 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 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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