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公司工作四年一个月。两年前查出癌症,现在公司要和我解除劳动合同。

前面公司一直要求我申请和公司协商解除,我不同意。他们见我不同意,现在QQ上聊天问我同意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不,同意就交我的病例到人事部,他们就给我办理了。

请问,我到底该不该同意?不同意的话是不是赔偿会多点?另外,他们应该如何赔偿?比如赔偿我多少个月的经济赔偿金?医疗补助该赔付多少?我每月领到的病假工资不过两三百,请问赔偿的工资基数该以我们市区的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还是以我们公司的平均工资为基数?迫在眉睫,请各位帮助我。

不是你同意或者不同意就能解决的问题,楼下引用劳动合同法40条患病不能解除似是而非,在规定的医疗期,估计公司人事是使用医疗期最多不超过24个月来和你协商的,但是根据《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 9 9 5]2 3 6号)规定,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的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公司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只需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需要支付补偿金(每服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 9 9 4]4 8 1 号)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追问

我想获得顶格赔偿,可以采取什么方法呢?

追答

试试鉴定吧
请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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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6-07-22
不要同意。如果是公司辞退你的话,你可以获得4+1个月工资的赔偿(4是你的工作年限)。就是你每个月所得工资的五倍。医疗补助和公司无关,应该不会赔付的。你可以到当地劳动仲裁部门咨询,或许也可以联系记者报道一下。一般出于维护声誉的话公司会给你尽量多的补偿或者进行募捐的。

《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追问

你的回答还不如不回答,公司是要赔医疗补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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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6-07-22
你好!这个你肯定不同意,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是可以获得赔偿的,建议你去劳动局投诉,然后那里有法律援助咨询一下。望采纳,谢谢!追问

你能把我的提问回答完吗?我工作四年一个月,经济赔偿多少个月?医疗补助该多少个月,赔偿基数的标准以公司的平均工资为标准还是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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