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6-08-14
1、中国古代法典化的过程,肴其自身的发展规律。中国奴隶制的夏、商、周三代积累了丰富的刑事立法经验,开始酝酿制定法。例如,规定了三国三典的刑事政策(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规定了疑罪从赎、疑罪从赦等刑罚适用原则。同时,开始制定《禹刑》、《汤刑》、《九刑》、《吕刑》等,并初步区分狱、讼之间的关系(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之间的关系),形成法典化的渊源。但由于统治阶级奉行“刑不可知”、“威不可测”的法律秘密主义观念,所以阻碍了成文法公布的进程。与奴隶制夏、商、周三代刑事立法相适应,当时也形成了自己的司法体制,在中央,即天子以下,设立了中央司法机构,有大理(夏),也有大司寇(商、周);在地方,有诸侯国家,还有乡、州两级地方司法机构。
2、中国古代社会的法典化运动,渊源于夏、商、周三代,初创于战国秦汉,完善于隋唐,变化于明清。由于当时社会条件所限,特别是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和一家一户的个体生产方式的影响,使得当时的法典只能是诸法合体、诸法并存,而不可能产生独立的部门法,但尽管如此,人们仍然可以从法典化的运动中看出它自身发展的规律。从法典的体例来看,由杂乱无章到体系化,由繁杂到简明,由总则置于篇尾到总则调整到篇首,显示了立法技术的提高与司法经验的丰富和积累,从法典的内容来看,由单纯的刑律的调整,发展到判例与刑律共同调整,采取多种手段调整社会内容和社会关系,反映出法典化伴随社会生活的变化而日益完善的过程。此外,从司法制度的角度来看,中央司法机关由单一机构执行法律,到多个机构相互制约、相互配合,共同执行法律;地方司法机关由长官行使司法权,到长官掌握批准权和上报权,具体案件由司法参军或法曹参军审讯,反映了司法机构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在执法过程当中不断地调整变化的历史发展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