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著作权法的案例题!急!谢谢啦!

.《林涛吼》是甲女士于1988年创作完成的一首欢快活泼的民乐曲,自1989年发表、公开演奏以来,得到许多音乐爱好者的欣赏。2002年1月,新成立的天水公司委托新新广告公司拍摄广告。在新新广告公司拍摄的广告片中,选用了甲女士的《林涛吼》作为背景音乐,贯穿广告片的始终。拍摄完成后,天水公司将其广告交由某电视台播放,并支付了广告费。2002年,甲女士 在收看电视的时,偶然发现了上述电视广告,便于2002年10月向法院提起诉讼,控告天水公司、新新广告公司、某电视台共同侵权,要求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问:上述侵权是否成立。

都成立侵权!著作权法中有规定这属于善意侵权,虽然电视台天水公司并不知情,但是也构成侵权,新新广告公司固然侵权不用多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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