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单位是外省企业在湖南设立的非法人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员工由总公司招聘管理,工资由总公司直接发放,企业所得税由总公司汇算清缴。
总公司成立了工会组织,并根据工资总额(包括分支机构)的法定费率向上级工会组织上缴了工会经费(已向我单位出具汇总缴纳工会经费的证明)。
总公司按全部员工(包括分支机构)比率计算缴纳了残疾人保障金,并由总公司所在地残联组织出具了汇总缴纳残疾人保障金的证明。
现我分支机构当地税务机关要求我单位在湖南当地缴纳工会经费和残疾人保障金,是否合法?有无相关法律支持?
谢谢您的回答,我的问题是: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是在当地缴纳,还是由总公司缴纳。
追答总公司
追问能否提供一下具体明确的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