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1988年教育改革法》中关于高等教育的规定。

如题所述

【答案】:法案对高等教育的规定如下:
首先,它宣告废除了实施了二十余年的高等教育“双重制”。根据新的规定,包括多科技术学院和其他学院在内的高等院校将脱离地方教育当局的管辖,成为“独立”的机构,取得与大学同等的法人地位。同时成立“多科技术学院基金委员会”,对这部分高等院校进行规划和拨款。另一方面,以“大学基金委员会”取代存在了70年之久的“大学拨款委员会”。新委员会的任务是向国务大臣提供咨询,为各大学分配经费。
其次,中央政府对高等教育的控制大大增强。这一方面表现在地方教育当局对高等教育的影响大大削弱,中央政府通过“多科技术学院和学院基金委员会”取得了对这部分院校的间接控制;另一方面,以“大学基金委员会”取代“大学拨款委员会”,不仅意味着名称的改变,还表明英国政府与大学关系的重要的变化。今后政府对大学教育的干预程度将明显提高,各大学将得不到定期的政府拨款,只有按照大学基金委员会的旨意调整专业设置、承担科研项目,才能获得资助,谋求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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