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人大可以评议村委会的工作吗?

如题所述

——权责一致 未尝不可滕修福(贵州《人大论坛》杂志第10期“点题争鸣”)
【点评话题】
不久前,广东省东莞市沙田镇召开人大评议工作动员大会,确定今年镇人大评议对象为大流、民田、齐沙、西太隆等4个村落以及政法系统、城建系统。据悉,这是该镇人大首次对村委会一级开展工作评议。乡镇人大开展评议活动早已不是新闻,可是,对村委会的工作评议,还是第一次。正因为如此,一经报道,立即引起热议。赞同者认为,沙田镇人大组织对村委会的相关工作进行评议,其出发点是好的,这种敢于创新、勇于实践的探索精神也值得鼓励,应该肯定。但是,有不少人质疑,村委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既非政权组织,也非乡镇政府的派出机构。乡镇人大组织人大代表来评议,有越权、越位之嫌。
【独家观点】
乡镇人大组织代表评议村委会工作,既不越权,也不越位;创新之举,未尝不可。
【依法较真】
村委会依法可以作为评议对象。以村委会“既非政权组织,也非乡镇政府的派出机构”为由,质疑村委会不能作为乡镇人大的评议对象,是没有法律依据的。相反,无论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还是地方组织法,相关条文均可印证乡镇人大组织代表评议村委会工作,没有选错对象。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本法的实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由此可见,村民委员会是否依法实行村民自治,乡镇人大依法有权过问。
人大代表依法可以作为评议主体。如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八条明确了村民委员会有“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和“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之责;而地方组织法第九条则明确了乡镇人大有“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之权。因此,乡镇人大组织代表对村委会的相关工作进行评议,以监督村委会是否依法尽职尽责,是乡镇人大的法定职权所在。
乡镇人大组织代表评议村委会工作,创新之举,未尝不可。组织人大代表开展评议活动,是基层人大工作的创新之举,有助于人大依法监督和推进政府及相关方面的工作,也有助于代表职能作用的发挥。据报道介绍,沙田首次对村委会进行人大评议的主要内容包括,完成镇委镇政府交办的任务情况、对村发展方向是否清晰及具体措施落实情况、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情况、办理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情况、为民办实事特别是解决群众就业工作情况、服务当地企业情况、村集体经济发展和村民收入情况、对人大通过的《沙田镇水系资源管理暂行规定》执行及落实措施情况、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廉政建设情况等内容。(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大常委会 滕修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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