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了,转账的钱还能要回吗?

如题所述

分手后一般是不能要回的,送给女方的物品视为赠与,而其他消费视为自愿的支出。

爱情很美好,转款需谨慎。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相互赠与礼物和金钱来表达情意是人之常情。恋爱期间,双方仍需保持一定的理智,不要用金钱来衡量感情。为避免双方在分手后产生经济纠纷,情侣之间的转账可进行备注款项性质并保留相关书面凭证(如借条或欠条等)或聊天转账记录,以免日后产生纠纷时没有相应凭证。此外,情侣之间一些特殊的转账金额,如“1314”“520等含有特殊意义的金额一般认为是表达爱意的无条件赠与分手后无需退还

有一个亲身经历的例子。

晓雪和小闻原是一对“00后”情侣,两人家境都不错。恋爱期间为了表达自己的爱意,小闻经常送小礼物给晓雪。两人外出逛街、就餐,也都是小闻买单。在节日、纪念日、晓雪生日等特殊日子,小闻还通过微信向晓雪转款520元、1314元等,晓雪均予收取,先后累计1万余元。

然而好景不长,两个年轻人因感情恶化导致分手。随后,小闻要求晓雪退还转款1万元,并分担就餐费3000元,遭晓雪拒绝。

说法

本案涉及法律上的赠与。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属于财产所有权转移的方式之一。

赠与可分为一般赠与(无偿赠与)和附条件赠与两种。

对于恋爱期间的小额礼物或财物的给付、日常的消费支出,应当认定为是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系无偿赠与,不应当要求返还,司法实践中对此已形成共识。

对于在特殊日子里以特殊或吉祥数字转账、发微信红包等,且数额不是很大,按生活经验,应推知给付一方的真实意思是表示祝福、表达爱意,是基于情感或者为了增进和巩固双方感情,这也属于基于恋爱关系的一般赠与,而不属于基于结婚目的的附条件赠与。

本案中,小闻赠送小礼物、发送红包,属于一般赠与,在晓雪收取后财产权利即已转移,而且也不存在可以撤销赠与的法定情形,因此小闻要求晓雪退还钱款和分担就餐费没有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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