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婚姻法修订

如题所述

法律主观:

婚姻的实质要件包括:1、必须是异性男女。2、男女双方必须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合意。3、必须达到法定婚龄。4、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5、必须不是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6、双方必须均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或暂缓结婚的疾病。

法律客观:

一、民法典中民政局可否确认婚姻无效民政局无权确认婚姻无效,确认婚姻无效应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十七条当事人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的三种无效婚姻以外的情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二、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是什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无效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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