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境外个人将原兑换未使用完的人民币兑回外币现钞为例,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办理兑换即可。
按照《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境外个人将原兑换未使用完的人民币兑回外币现钞时,小额兑换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或外币兑换机构办理;超过规定金额的,可以凭原兑换水单在银行办理。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有关外汇业务。银行按规定为个人办理外汇收付、结售汇及开立外汇账户等业务,对个人提交的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汇款机构及外币兑换机构(含代兑点)按照本办法规定为个人办理个人外汇业务。
扩展资料:
中国银行兑换外币需要携带有效证件即可,就可以办理外币的兑换。
根据2006年中国人民银行出台的《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出台的《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境内个人卖出外汇或购买外汇(即结售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
个人在一年当中购买等值5万美元以内的外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直接办理。超过限额的,除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外,还需提供需要支付使用的相关证明材料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个人外汇管理办法
到中国银行兑换外币,在等值5万美元的限度内,可以凭身份证进行外币的兑换,超过5万美元的,还需要根据提供的其他材料证明来进行兑换,如合同发票或收费证明等。
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条 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对年度总额进行调整。
个人年度总额内的结汇和购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目项下按本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办理,资本项目项下按本细则“资本项目个人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扩展资料: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境外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结汇超过年度总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以下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
(一)房租类支出:房屋管理部门登记的房屋租赁合同、发票或支付通知;
(二)生活消费类支出:合同或发票;
(三)就医、学习等支出:境内医院(学校)收费证明;
(四)其它:相关证明及支付凭证。
上述结汇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应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直接划转至交易对方的境内人民币账户。
第十二条 境内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购汇超过年度总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