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火罪中遭受重大损失的认定标准

失火罪中遭受重大损失的认定标准

    《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和立案标准》中规定:失火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立案,过火有林地面积为10公顷以上,或者致人死亡,重伤5人以上的为重大案件;过火有林地面积为50公顷以上,或者死亡2人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参考: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和省公安厅联合制定的于2007年2月1日起执行的《关于办理失火和消防责任事故案件的若干规定》中规定:

    (一)过失引起火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以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导致死亡3人以上;(二)重伤10人或者死亡、重伤10人以上;(三)造成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四)烧毁30户以上且直接财产损失总计50万元以上;(五)过火有林地面积为50公顷以上或防护林、特种用途林10公顷以上;(六)人员伤亡、烧毁户、直接财产损失虽不足规定数额,但情节严重,使生产、教学、生活受到重大损害的。

3.    具体看一下你所在地省高院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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