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管辖名词解释

如题所述

审判管辖,是指法院之间审判案件权限的划分。有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之分。法定管辖指法律规定的管辖,分为地域管辖、级别管辖和专门管辖。裁定管辖指由法院裁定的管辖,包括指定管辖、移送管辖。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于管辖不明或发生管辖争议的案件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中国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也有类似规定。
一.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上、下级法院之间即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分工。
1.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2.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全省(或直辖市、自治区)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3.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除由最高和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以外的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和恐怖活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的刑事案件;
4.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不属于上级法院管辖的普通刑事案件。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审判级别管辖的规定,有这样几个特点:
1.既考虑案件的性质,也考虑刑期和社会的影响。
2.绝大多数案件的第一审由基层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而且主要是由基层人民法院审判。
3.只对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而对其他法院的管辖的规定则比较概括。
4.结合了原则性和灵活性。
级别管辖的改变和案件的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移送申请10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移送的,向该下级人民法院下达不同意移送决定书,由该下级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同意移送的,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并向该下级人民法院下达同意移送决定书。 [2]
二.地区管辖
地区管辖指的是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分工。
划分地区管辖所依据的是以犯罪地为主,以被告人居住地为辅的原则。以犯罪地为主划分地区管辖的原因:
1.便于保护和勘验现场,便于搜集和查对核实证据,迅速查明案情,正确地处理案件;
2.便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诉讼活动;
3.便于犯罪地附近的群众参加旁听公开审判的情况,便于结合为大家所熟悉的事例对群众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同时还可以就地平息民愤;
4.便于系统了解和分析研究犯罪地所属地区的犯罪情况,从而采取相应措施加强防范和更有效地同犯罪作斗争。
犯罪地的狭义解释:是构成某一罪名的犯罪的主要行为的实施地或完成地。不作为的犯罪,其犯罪地就是被告人应该作为的地点。
犯罪地的广义解释:犯罪地还包括犯罪的预备地、结果地,以及这一犯罪案件曾涉及到的其他地区,如盗窃案件的各个销赃地等。
主要犯罪地:一般应该是指数个罪行中的主要罪行的犯罪地。但是同时它也应包括一种罪行的某个主要事实情节的犯罪地,比如犯罪行为的实施地,或者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结果所在地等。
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辖。
被告人的居住地:包括被告人的户籍所在地、居所地、学习或工作所在地。
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内的犯罪案件,由该犯罪发生后该船舶最初停泊的中国口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航空器的犯罪,由犯罪发生后该航空器在中国最初降落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中国公民在驻外的中国使馆内的犯罪案件,由该公民主管单位所在地或者原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如果在管辖问题上有争议,应当协商解决,或者请示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也可以指定其他同级人民法院管辖。
三.专门管辖
专门管辖是专门法院同普通法院之间及专门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分工。
(一)军事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
军事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主要是现役军人(含军内在编职工,下同)犯罪的案件,包括现役军人违反军人职责罪及其他各种犯罪案件。
(二)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
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主要是:铁路运输系统公安机关负责侦破的刑事案件,以及与铁路运输有关的经济犯罪等案件。
在国际列车上发生的刑事案件,按照我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有关管辖协定执行。没有协定的,由犯罪发生后列车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九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十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第二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四条 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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