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行规定》适用于全市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的党员、干部以及其他工作人员。《暂行规定》所称礼金包括现金、债券、股票及其他有价证券,消费卡、购物卡、加油卡、商品提货单、电子卡券等各种支付凭证;礼品包括各种土特产、烟酒、高档耐用物品、金银制品等物品。
《暂行规定》明确,严禁党员干部违规收受礼金礼品,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或及时退回的礼金、礼品,受礼人应在一个月内上交本人所在单位纪检监察组织、党组织或缴入廉政账户、卡(券)廉政专柜。
受礼人将礼金礼品上交本人所在单位的,由单位纪检监察组织或党组织办理上交手续,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受礼人将礼金缴入廉政账户、卡(券)廉政专柜的,由受理银行出具缴款或卡(券)上交手续。受礼人在上交之日起15日内填写党员干部上交收受礼金礼品情况登记报告表,将上交情况逐笔逐次报告本人所在单位纪检监察组织或党组织。
在规定期限内不如实上交、登记报告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接受礼金礼品上交、登记报告的单位,要明确专人负责,严格保密纪律,建立专门档案,并及时将有关资料存入领导干部个人廉政档案。